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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元赤峰市原市長

7月出生,1956,內蒙古左奇新巴爾虎人。

1974 8月份參加工作。

1976 65438+2月入黨。中央黨校函授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大學文化,會計。

1974-1979年7月黑龍江埃爾貢右旗上庫裏農場四隊技術員、副隊長、隊長。

1979-1982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埃爾貢右旗上庫裏農場四隊隊長

1982-1984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處科員

65438+8月0984-65438+8月0986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黨校幹部培訓班

1986 8月-1988 165438+10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局城市調度隊隊長兼辦公室主任。

1988 11-1992年2月65438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局副局長+0992年2月-1993 11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統計局局長(65438+

1993 165438+10月-1995 6月內蒙古自治區根河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5年6月-2000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團委委員、組織部部長

2000年3月-5 438年6月+2005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2002年9月-5 438年6月+2003年10月在中央黨校進修部2班學習)

65438+2005年10月-2005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赤峰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05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7年2月27日,65438被內蒙古自治區紀委“雙規”。

2008年2月,因涉嫌嚴重違法違紀,1被赤峰市人大罷免市長職務。

2009年6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宣布開除其黨籍、公職,並將其涉嫌犯罪等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徐國元

徐國元政治上腐朽,思想上墮落,經濟上貪婪,存在收受巨額賄賂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2008年2月,自治區黨委免去徐國元赤峰市委副書記、常委職務。2008年3月,赤峰市人大依法罷免了徐國元赤峰市市長職務。2009年6月5438+10月,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根據自治區紀委提出的處理意見,經中央紀委研究並報中央批準,給予徐國元開除黨籍處分;同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給予徐國元行政撤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相關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徐國元的貪婪、瘋狂斂財、受賄和巨額違紀,嚴重損害了領導幹部在黨員中的形象;徐國元利用幹部任免、人事調動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助長了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敗壞了黨的聲譽;徐國元間接或直接插手土地出讓、礦產資源開采、房地產開發、規劃變更、工程承包等。,並搞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秩序;徐國元把商品交換原則引入政府行政管理和黨內政治生活,大張旗鼓地收受禮品,導致公款送禮盛行,腐蝕了幹部隊伍,嚴重汙染了社會風氣。

2002年以來,徐國元單獨或夥同其妻李民傑,收受賄賂人民幣395萬元、美元30萬元、歐元2萬元、評估價人民幣382.95萬元的別墅1棟、購買價人民幣30.3萬元的貴重物品4件,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654.38+004825萬元。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直接或通過其妻收受他人禮金、貴重物品折合人民幣3665438元+0.39萬元。根據徐國元夫婦的交代和書面陳述,2002年至2007年,收受其他人員給予的價值13371400元人民幣、美元43萬元、153估計價值1723萬元人民幣的貴重物品,自願上交組織。

赤峰市屬於欠發達地區,全市12個縣中有9個是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貧困縣。從2002年初到2007年底的6年間,徐國元的非法所得高達3200多萬元,年均533.3萬元,月均44.42萬元,日均654.38+0.48萬元。收取的金額從幾千、幾萬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不等,還有貴重物品和房產。在扣押的款物中,有金、銀、玉、玉、象牙、雞血石、古玩字畫、豪華別墅等多種外幣和貴重物品,價值380余萬元。只要有人送,他什麽都敢要。特別是在擔任赤峰市市長的三年間,徐國元通過各種渠道斂財2000多萬元。諸神是無效的

第壹,神仙不靈。徐國元倒臺後,他試圖依靠諸神的“保佑”來獲得心理上的“安慰”。他家常年供奉壹個“神龕”,燒香拜佛。每次收到錢,他都要放在“神龕”下壹段時間,以求保佑。他藏贓物的行李也很講究,每個角落都有壹捆鈔票,中間放壹個“金佛”或“菩薩”以求“安全”。然而這壹切都是徒勞的,因為神仙都不可靠,人最重要。誰愛人民,人民就會愛他,誰得罪了人民,誰就沒有好下場。

交友不慎/不分青紅皂白

第二,交友不慎。徐國元摔倒後反思道:“我認為新年送禮物是正常的。時間久了,我在這種交往中失去了警惕和原則,變得很麻木。對壹些個人目標明顯的人失去了判斷力。我收受的財物數額比較大,很多都超出了人情往來的範圍...我和壹些興趣愛好相似的企業老板走得太近,誤把老板當成朋友,接受了他們的大量財物...我沒看出他們和我交流的真正目的……”真的是“千裏之堤,壹旦官員交友不仔細不嚴格,很難清正廉潔,就有可能走向腐敗。

“內助”並不便宜

第三,“內助”不便宜。據當地人說,徐國元在仕途上發了財,而他的妻子李民傑在私下裏發了財。凡是給徐國元家送過錢和東西的人,不管徐國元在家不在家,她總是收下,哪怕是很多她根本不認識的人,她送的錢和東西都欣然接受。結果她在說明材料裏用“高大”來形容送錢的人。另壹方面,將她收到的錢全部交給,李以她或她兒子的名義開立賬戶儲存或取出用於投資。難怪海南省東方市委原書記齊火貴在行刑前曾悔恨地說:“如果我有壹個好妻子,如果她及時提醒我,我就不會在今天這個位置上。”被指控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徐國元案於2009年6月19日進入審判程序,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徐的妻子,被指控受賄和隱瞞犯罪事實。

解除某人的職務

2008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免去徐國元赤峰市委副書記、常委職務。3月,赤峰市人大依法罷免了徐國元赤峰市市長職務。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2001至2007年,徐國元利用擔任中共赤峰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夥同其妻李民傑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赤峰天柱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盧鳳海、赤峰特滬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振新、赤峰市松山區委書記、大連新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孫給予的錢物共計人民幣427萬元、美元54萬元、歐元654.38+0萬元、價值人民幣380余萬元的別墅壹棟、價值人民幣9萬余元的貴重物品兩件偵查機關還查明,的妻子明知許收受的錢款中有壹部分是犯罪所得,仍將犯罪所得轉移、存放,或投資入股,或編造虛假理由與他人勾結,積極掩飾、隱瞞活動。2009年5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徐國元壹案被移送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據了解,徐國元歸案前,人民幣11.8萬元、美元27萬元、歐元2.2萬元、加拿大元2萬元、英鎊1380元、日元1萬元、港幣654380+0萬元、泰銖等財物明顯超過法定數額。據了解,徐國元案中的壹些受賄嫌疑人,如盧鳳海、王玉良、劉振新等,也已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壹審被判死刑緩期執行

內蒙古赤峰市原市長徐國元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其妻李民傑受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上午10,在包頭中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徐國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妻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接受賄賂

2002年至2007年,被告人徐國元利用擔任赤峰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被告人李民傑,收受赤峰天柱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盧鳳海、赤峰特滬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振鑫等單位和個人財物11。其中,被告人徐國元單獨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100000元、美元540000元、歐元10000元、價值人民幣382.95萬元的別墅壹座、價值人民幣93000元的貴重物品兩件,折合人民幣124165438元。被告人徐國元、被告人李民傑* * *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70000元。

徐國元聽著這句話。

來源合法性

被告人徐國元歸案前,其家值人民幣11819076.58元,美元271490.17元,歐元22000元,加拿大元20000元,英鎊1380元,日元65438元。

被告人明知收受王凡給予的人民幣654.38萬元、劉振鑫給予的人民幣200萬元、孫給予的大連別墅壹套、美元30萬元為犯罪所得。2006年下半年,在得知收受孫大連別墅被舉報後,為掩蓋其在的上述犯罪事實,在的指使下,將收受的上述賄賂款物轉移存放,或投資入股,或編造虛假債權。

中級法院認為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國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赤峰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李民傑接受他人委托,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2581700元,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紀檢監察機關於2006年6月開始受理。被告人徐國元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權搞權錢交易。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徐國元歸案前,其家庭尚有折合人民幣14106299.94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民傑夥同徐國元接受他人委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70000元,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民傑知道徐國元收受的部分款物是犯罪所得。為掩蓋徐國元的犯罪事實,在徐國元的授意下,積極進行或轉移存款,或投資入股,或編造虛假理由與他人勾結,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被告人徐國元、李民傑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國元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民傑犯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事實罪;經查明,在與* * * *共同受賄犯罪中,被告人徐國元是主犯,被告人李民傑是從犯。被告人、歸案後,主動供述了除收受孫別墅外紀檢部門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系自首,均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國元、李民傑在查辦案件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工作,認罪、悔罪態度積極,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國元、李民傑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完整、穩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民傑受徐國元指使,掩飾、隱瞞在徐國元的部分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民傑能夠通過家屬主動向本院繳納罰沒款,有真誠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犯罪事實

根據被告人徐國元、李民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全案及上述兩被告人的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徐國元雖受賄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並非必須立即執行,可以依法宣告緩刑二年;對被告人李民傑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以宣告適用緩刑。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被告人徐國元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民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5438+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5438+萬元,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萬元;對被告人徐國元的受賄所得、其他違法所得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