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主頁 二十四小時全天開放 南湖校區圖書館 所有閱覽室及借還書總服務臺 周壹至周六 8:00-22:00
周日 8:00-17:00 首義校區圖書館 流通外借處 周壹至周五 8:00-17:00 專業報刊閱覽室
法律專業閱覽室
財經專業閱覽室 周壹至周六 8:00-22:00
周日 8:00-17:00 古籍文獻閱覽室 每周壹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 註:寒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開放時間另行通知。 壹.本規則僅限本館外借場所的中外文圖書。
二.讀者須憑本人校園卡辦理借書手續。
三.讀者在辦好借書手續後,應自覺檢查所借圖書是否有圈點、劃線、塗寫、汙損、剪裁或封面與內文不符等情況,如有,應立即向工作人員說明,並在相應的頁面上加蓋查核章。如系事後發現,當按本館《書刊賠償和讀者違章處罰規定》處理。
四.預約借書。經查詢確知所需流通書庫內某書已被他人借出時,讀者可記下該書的準確書名及其索書號,在網上自行預約;待書歸還後,圖書館將通過電子信箱(留有Email地址的讀者)和信息欄公告及時通知第壹預約者;預約者應在壹周內到借書處辦理借書手續,逾期不予保留。
五.各類讀者借閱權限: 讀者類型 借閱冊數 借閱期限 本科生 5冊 60天 研究生 15冊 60天 教職工 15冊 60天 試點班 2冊 60天 成教自修 2冊 60天 研究生班 10冊 60天 特殊讀者 30冊 365天 註:特殊讀者是指我校博士生導師及享受國家和省級政府津貼的專家(見科研處名單)。
六.讀者所借書刊須按期歸還,以利書刊流通周轉。如有特殊需要,可續借壹次。讀者可在網上註冊,自行續借,如果到總服務臺辦理續借手續,需借期達50天後才能辦理,續借期限為30天。借閱逾期,按本館《讀者借閱書刊資料超期違約處罰規定》處理。讀者所借圖書不論到期與否,如有特殊需要,本館有權隨時收回。
七.愛護所借的書刊資料,不能隨處圈點、劃線、批註、汙損、折疊或剪裁、私換內芯;妥善保管所借書刊資料,避免遺失,違者將按本館《書刊賠償和讀者違章處罰規定》處理。 壹.入館讀者應講究文明禮貌,做文明讀者 。
二.憑讀者本人校園卡入館。
三.自覺遵守本館各項規章制度。
四.舉止文明、儀容整潔。凡著背心、運動短褲、拖鞋等與圖書館氛圍不相協調者謝絕入館。
五.保持館內安靜,請勿高聲喧嘩,接打電話不要影響他人。
六.維護圖書館清潔衛生,不得攜帶寵物進館,不得攜帶食品進閱覽室及書庫,不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
七.維護館內良好秩序,進館出館不要擁擠,不搶占座位,配合支持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八.本館為無煙館,請勿在館內任何場所吸煙、用火。
九.愛護館內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禁止隨意塗抹刻畫,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 1、自覺遵守國家有關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嚴禁訪問含有暴力、色情內容的網站,嚴禁在網上截取或傳播淫穢、反動、詆毀性的報道、影視、圖片,嚴禁發布有害信息,不得運行遊戲或含病毒的軟件程序。
2、讀者憑校園卡刷卡上機。上機後應首先檢查計算機設備是否完好,如有問題應向工作人員說明。
3、愛護機器設備,嚴禁偷盜、損壞電腦部件,不得自行改動電腦軟件、網絡配置,嚴禁刪除文件。不得擅自移動設備、隨意插拔電源、拆卸計算機。上機過程中如出現故障,應請工作人員解決。
4、電子閱覽室備有耳機,讀者可向工作人員借用,離開閱覽室時歸還,不得將耳機帶出室外。
5、保持室內安靜、整潔。嚴禁在室內吸煙、喧嘩。嚴禁攜帶飲料,食品進入閱覽室,壹旦發現,將予以提醒和制止,不聽勸阻者,取消閱覽資格。
6、註意用電安全,嚴禁攜帶壹次性水杯進入閱覽室,下雨天應將淋濕的雨具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入機位。
7、讀者結束上機離開閱覽室前,應關閉所有應用程序,返回到登錄界面。 壹.所有讀者均需憑“校園卡”刷卡進入圖書館 。
二.國家統招的本科生、碩、博士研究生(學工部及研究生部在冊管理的生源)、我校正式教職員工(組織人事部在冊管理的員工)可憑校園卡直接進入圖書館借閱圖書文獻資料。
三.各學院非正式在冊的教師(含招聘教師、訪問學者、博士後流動站學者、客座教師等)在辦理了校園卡(需出具校組織人事部證明)並到學校卡務中心交納100元押金後,圖書館即可開放借閱權限,每人限借圖書2冊。如需多借,可另交納押金(按每本50元計,最高可借15冊)。
四.外籍教師及留學生借閱圖書按《外籍教師與留學生借閱圖書規定》執行。
五.其他讀者(成教生、自修生、各學院舉辦的各類性質的培訓班學生、短訓班學生、進修生等)在辦理了校園卡(需出具相關審批件)並到學校卡務中心交納100元押金後,圖書館即可開放借閱權限,每人限借圖書2冊。具體辦法參見《計劃外讀者辦理開通圖書館服務功能的管理規定》。
六.因我館現有的圖書文獻資源數量有限,目前只能滿足本校讀者之需,故從2006年9月1日起,原則上不再對校外讀者開放借閱權限。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實行,之前我館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壹致者,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