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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誌工作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地方誌工作,發揮地方誌傳承文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和《山東省地方史誌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誌的編纂、資料管理和開發利用等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誌,包括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專業誌書、專業年鑒和相關地情文獻。

地方誌書是指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包括市誌和區(市)誌。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包括市年鑒和區(市)年鑒。

專業誌書是指以市、區(市)行政區域名稱冠名,記述行業、部門以及某壹專項事業或者事物,全面系統反映其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包括行業誌、部門誌和專業誌。

專業年鑒是指以市、區(市)行政區域名稱冠名,記述行業、部門以及某壹專項事業或者事物,全面系統反映其年度情況的資料性文獻,包括行業年鑒、部門年鑒和專業年鑒。

相關地情文獻是指除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專業誌書、專業年鑒以外,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相關領域情況的資料性文獻,包括各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社區(村)編纂的地情類出版物。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地方誌工作,健全地方誌工作機構,明確人員編制,規範業務建設,保障工作條件,將地方誌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以下稱地方誌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有關地方誌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擬定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制定地方誌工作制度和業務規範;

(三)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誌工作;

(四)編纂、審查、驗收、出版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指導編纂專業誌書、專業年鑒和相關地情文獻;

(五)建立健全和實施地方誌資料年報制度,征集、整理、保存地情文獻和資料;

(六)全面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完善地情網,推進地方誌文獻資源數字化,為社會讀誌用誌提供服務;

(七)組織整理、校點舊誌等古籍地情文獻;

(八)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開展地情研究和地方誌學術研究,開展對外文化交流;

(九)培訓地方誌編纂人員。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對地方誌工作機構和地方誌承編單位的工作定期進行督查並予以通報。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對在地方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地方誌編纂第八條 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上壹級地方誌編纂總體工作規劃,制定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編纂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

以市、區(市)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由市、區(市)地方誌工作機構按照地方誌編纂規劃組織編纂。第九條 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壹次,遇有重大區劃調整等,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適時組織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按年度編纂出版。專業誌書、專業年鑒和相關地情文獻由有關單位適時組織編纂。第十條 本市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中央、省駐青機構(以下稱承編單位),應當按照市、區(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規劃和任務,明確本單位地方誌編纂機構和人員,參與地方誌編纂,並接受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質量標準完成任務。第十壹條 地方誌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崗位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應當吸收多個領域的專家、學者和熟悉地情、具有較高編纂水平的人員及誌願者參加地方誌編纂,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予以支持。

地方誌編纂人員應當忠於史實,準確記述相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編纂人員在地方誌中作虛假記述。第十二條 地方誌應當做到存真求實、經世致用,具有獨特的文化價值和恒久的使用價值。地方誌的編纂和出版發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地方誌工作機構制定的質量標準及編纂規範。

地方誌編纂工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軍事內容的,應當遵守中央軍委關於軍事誌編纂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