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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契丹喪葬習俗的書籍有哪些

文獻記載:

《舊五代史·契丹傳》:“[ 耶律德光 ]次於 欒城縣 殺胡林 之側…… 契丹 人破其屍,摘去腸胃,以鹽沃之,載而北去,漢人目為‘帝羓’焉。” 

《說郛》卷八引 宋 文惟簡 《虜廷事實》:“[ 契丹 ]富貴之家,人有亡者,以刃破腹,取其腸胃,滌之實以香藥鹽礬,五彩縫之,又以尖葦筒刺於皮虜,瀝其膏血且盡,用金銀為面具,銅絲絡其手足。 耶律德光 之死,蓋用此法,時人目為帝羓,信有之也。”

書歸正傳!話說……,下文引自張邦煒《遼宋西夏金時期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

契丹族的原始葬俗是先天葬,後火化。《北史》卷94《契丹傳》、《隋書》卷84《北狄傳》最早記載了這壹風俗,兩書有關文字完全相同:

父母死而悲哭者,以為不壯,但以其屍置於山樹之上,經三年後,乃收其骨而焚之。

按照他們的習慣,父母死不僅不“悲哭”,而且酌酒高唱祭歌:

冬月時,向陽食;夏月時,向陰食;[1]我若射獵時,使我多得豬鹿。

此後,兩《唐書》、兩《五代史》的記載與此大體相同,只是文字略有出入。如《舊唐書》卷199下《契丹傳》稱:

子孫死,父母晨夕哭之。父母死,子孫不哭。

《新唐書》卷219《契丹傳》強調,契丹人“死不墓”。這些習俗長期傳承,相當穩定。直到南宋末年,葉隆禮《契丹國誌》卷23《國土風俗》仍壹字不改地照抄《北史》和《隋書》,並同樣無端指責:“其無禮頑囂,於諸夷最盛。”其實,這壹習俗與契丹當時較為原始的社會制度相適應,反映了契丹人的經濟生活早期以遊獵為主。契丹族雖然“死不墓”,但把火化後的遺骨集中埋葬於黑山即木葉山(在今內蒙巴林右旗境內)。《遼史》卷53《禮誌下·嘉儀下》載:

  冬至日國俗,屠白羊、白馬、白雁,各取血和酒,天子望拜黒山。黒山在境,北俗謂國人魂魄,其神司之。

契丹族始終保存著拜黑山禮即“祀木葉山之儀”,[2]人們面向此山祭拜祖先亡靈。

契丹族“死不墓”的習俗,在遼朝建立前後逐漸被破除。據《遼史》卷1《太祖本紀上》記載,阿保機即汗位後7年(813),曾“省風俗”,“定吉兇儀”。其重點之壹在於吸收漢族喪葬禮儀,改革契丹喪葬舊俗。遼朝建立特別是統治燕雲地區以後,契丹人造墳墓、立墓碑之風大盛,並往往按照儒家倫理道德規範,或夫妻合葬,或歸葬祖墳。遼太祖祖陵、太宗懷陵、世宗顯陵、穆宗懷陵(系袝葬)、景宗乾陵、聖宗永慶陵、興宗永興陵、道宗永福陵,規模都很大,墓前置俑像、瑞獸,建立祭殿,樹立碑刻,墓地禁止采獵,並設置州城守護陵墓。如祖州、懷州、慶州(均在今內蒙巴林左旗境內)便分別是為守護祖陵、懷陵、永慶陵而設。史稱:

契丹遺俗,既葬必守墳。[3]

但契丹族的葬俗仍有以下幾個特點。[4]

其壹,有墓而無棺。考古工作者在遼墓中,很少發現木棺、石棺。由於契丹的習俗是葬不用棺,以致宋刑部郎中章頻在重熙三年(1034)正月出使遼朝,死於遼朝境內的貲濛館,無法找到棺材,只能“以錦車駕橐駝載至中京”,到達都城後才“斂以銀飭棺”。[5] 遼代的葬屍墓壹般置死屍於屍臺或屍床上,如1954年在遼寧赤峰大營子村附近發掘的遼駙馬贈衛國王墓便無棺,只因墓主人是契丹貴族,其屍床相當豪華,屍床上懸掛著繡花帷幔。[6]

其二,殺牲並殉人。在契丹貴族的墓葬中,不僅有金銀珠寶之類的珍貴隨葬品,而且殺牛馬駝羊,祭祀死者。此風愈演愈烈,遼聖宗不得不在統和十年(1021)正月,“禁喪葬禮殺馬,及藏甲胄、金銀、器玩。”[7]遼興宗又在重熙十壹年(1042)十二月,重申“禁喪葬殺牛馬及藏珍寶”,並在次年六月下詔規定:

世選宰相、節度使族屬及身為節度使之家,許葬用銀器,仍禁殺牲以祭。[8]

可是,這些禁令收效甚微。更有甚者,遼代始終存在人殉。如神冊二年(917)四月,遼太祖的弟媳涅裏袞死時,奴女古、叛人曷魯只被活埋於其壙中;[9]天顯二年(927)七月,遼太祖死,人殉“以百數”,皇後述律氏“屢欲以身為殉,諸子泣告,惟截其右腕,置太祖柩中”,因而人稱“斷腕太後”;[10]統和元年(983)二月,安葬遼景宗,“以近幸朗、掌飲伶人撻魯為殉”。[11]此外據記載,景宗第三女延壽奴“出獵,為鹿所觸死”,她的母親蕭皇後“即縊殺[其夫]肯頭以殉葬”。[12]

其三,保存屍體,手段獨特。文惟簡《虜廷事實·喪葬》[13]載:

其富貴之家,人有亡者,以刃破腹,取其腸胃滌之,實以香藥鹽礬,五彩縫之。又以尖韋簡刺於皮膚,瀝其膏血且盡。

這種腌屍、幹屍的辦法,遼太宗死時曾采用。據《舊五代史》卷137《契丹傳》記載,大同元年(946)四月,遼太宗在攻打後晉的歸途中,暴死於欒城(今屬河北)殺胡(或作狐)林,其屍體被其隨從如此處理:

契丹人破其屍,摘去腸胃,以鹽沃之,載而北去,漢人目之為“帝羓”焉。

另據劉跂《暇日記》[14]記載,耶律建在大安八年(1092)正月出使北宋,死於滑州(治今河南滑縣東),隨從“倒懸其屍,出滓穢口鼻中,又以筆管刺皮膚出水,以白礬塗屍令瘦,但令支骨以歸。”北宋政府按照契丹習俗,賜“水銀、龍腦以殮。”[15]張舜民《畫墁錄》也有類似記載,並稱此乃契丹“貴人禮”。[16]

其四,穿銅絲網衣,蓋金屬面目。據《虜廷事實·喪葬》記載,契丹富貴之家如此保護屍體:

用金銀為面具,銅絲絡其手足。

公主下嫁時,在各種賞賜物品中,有“覆屍儀物”,[17]大概便與此有關。這壹習俗已被考古發現證實,在遼墓中出土了大量的用銅絲編織而成的網狀喪服,包括衣、褲、手套、足套、頭套及全身衣套。[18]對於這壹喪俗的形成原因,學者推測甚多,諸如防止屍骨散亂、保護屍體不朽、避免靈魂受害、出自宗教信仰等等,還有待進壹步研究。

值得註意的是,遼朝建立以後,契丹早期天葬的習慣雖然被破除,但火化的風俗並未改變,先火化、再土葬者為數甚多。如檢校太師王說死後,其遺體便是這樣處理。李度在《王說墓誌銘並序(統和二十四年)》中說:

焚殯之,禮也。[19]

因而元朝人王惲將火葬稱為“契丹遺風”。[20]在已發掘的數百座遼墓中,火葬墓占三分之壹。[21]火葬者的骨灰,有的被置於屍臺上或墓室正中,有的用陶罐或石棺儲存。

註 釋

[1]“夏月時,向陰食”六字,據《通誌》卷200《契丹傳》及《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錄壹》補。

[2][7][8][9][11][17]脫脫等:《遼史》卷116《國語解·帝紀》;卷134《聖宗本紀四》;卷19《興宗本紀三》;卷1《太祖本紀上》;卷10《聖宗本紀壹》;《遼史》卷52《禮誌五·嘉儀上》。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

[3]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蕃夷2之5。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4]參看賈洲傑:《契丹喪葬制度研究》,載《內蒙古大學學報》1978年第2期。

[5]脫脫等:《宋史》卷301《章頻傳》。中華書局1977年點校本。

[6]參看前熱河省博物館籌備組:《赤峰縣大營子遼墓發掘報告》,載《考古學報》1956年第3期。

[10]葉隆禮:《契丹國誌》卷13《太祖述律皇後傳》。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點校本。

[12][15]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55鹹平六年七月己酉;卷469元祐七年正月乙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

[13][37]見陶宗儀等編:《說郛》卷8;卷36。北京市中國書店1986年影印涵芬樓本。

[14]見陶宗儀等編:《說郛》卷27。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宛委山堂本。

[16]張舜民:《畫墁錄》。《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8]參看馬洪路:《契丹葬俗中的銅絲網衣及其有關問題》,載《考古》1983年第3期。

[19]見陳述輯校:《全遼文》卷5。中華書局1982年版。

[20][23][28]王惲:《秋澗集》卷84《論中都喪祭禮薄事狀》。《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1]參看楊晶:《遼代的火葬墓》,載陳述主編《遼金史論集》第3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