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等級的城隍,有不同的徽記,在明初就已成型,到了清代進壹步強化。《明史》卷四十九,黃書名載:洪武二年(1369),大典官稱祭拜...(朝廷)受命封爵,京都為明朝王,開封、林好、太平、賀州。
當時,陳辭寫的《隨筆》專門頒給各縣,隨筆《馮明仙遊伯揭陽城隍》刊於文怡雍正版《揭陽縣誌》卷七。其中有微雲:揭陽城隍精明正直,聖潔不可知。在高城深潭表面之上的人,在世間敬拜神的人,自然受到天道的影響,但也是不可知的。為了帝制之初的崛起,《洗心革面》中的城隍神都改了命,封察四民城隍,以示對伯的幫助,是恰當的。示之則勇,佑之則福,賜之以修神之德,而觀世之命。
乾隆版《揭陽縣誌》卷八所載劉業勤《重修城隍廟碑文》也敘述了“洪武二年申字制,錫以徽、銜為征助叔”的事實。
從上述文獻可以看出,城隍的“封”是作為壹種制度來實施的。從此,地方城隍徽可以“照章辦事”了,再也不用被朝廷壹壹“欽點”了。所以明清六百年間,鄉升為縣,縣升為府的地方很多。城隍徽的地方確定並不需要特別說明,而是根據地方行政級別來確定。比如揭陽市的普寧、惠來兩縣(普寧現改為縣級市,類似於明代的州),城隍的領主都是賢祐伯,所以當時不需要向朝廷要專用印章,嘉靖皇帝也沒有具體指示詞臣寫文章、發印章,這是可以解釋的。
由於城隍的徽記是由所在司的行政級別決定的,所以不需要等待朝廷的特別玉璽。像揭陽這種由縣城升級為古代治市的地方,其會徽應該由“仙遊伯”升級為“衛靈公”,以民間的方式誠信完成。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順應民意、構建和諧社會的壹項特殊舉措。
更有甚者,明末清初鄭成功起義軍在揭陽縣建立政權取代原揭陽縣時,這個臨時政權將自己定位在相當於政府的層面,於是曾在揭陽修建淩薇寺,並懸掛“傑出淩薇”的牌匾。雖然這是壹個“特例”,但也說明揭陽城隍早已達到了“衛靈公”的水平。現在使用這個會徽,幾乎可以說只是壹個還原,不存在“越權”或“擅入”的嫌疑。
民俗學的基本點在於實踐性,正如張先生在《民俗學講義集》中所寫:“民俗文化是實踐的文化。.....民間信仰的主要目的是使民間的事情對人們有益,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發揮作用。所以可以說民俗活動是有所為的活動。因為這種現實目的的存在,民俗的約定和傳承就有了積極的思想基礎。”如果揭陽城隍由原來的四級(屬於“基層幹部”級別)升級,順理成章地“升級”為“視察四民城隍”,群眾覺得既能滿足他們的心理調節,又喜愛它。為什麽不付諸行動呢?也許就這樣,成為了壹個有著同樣精神支點的城隍,也能為揭陽人的團結和諧提供更新更強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