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和獎勵活動每2年舉行壹次。第五條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工作。
評選委員會由不少於40人的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專家及有關部門代表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聯合會,負責評選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自治區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第七條 參加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的,其作者的工作單位應當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包括內蒙古自治區的各級各類駐外機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專著、譯著、教材、古籍整理、地方誌、工具書、音像制品、科普讀物、論文等成果應當屬於哲學社會科學範疇,並且是公開出版和發表(公開播發)的;
(二)與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須是內蒙古自治區的作者擔任第壹主編或者第壹作者;
(三)產生明顯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論證報告等。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
(壹)已參加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評選的;
(二)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和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尚未結項的;
(三)存在著作權屬爭議的。第九條 參加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的公民或者組織,分別按照下列程序申報:
(壹)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聯合會直屬學會會員向所在學會申報;
(二)盟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向所在盟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申報;
(三)本條第(壹)項、第(二)項以外的申報者,直接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的具體程序,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十條 獲得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專著類成果應當在研究現實和歷史重大問題上有創意,對學科建設有新貢獻;
(二)教材類成果應當能夠反映當代最新科研成果,對科研教學具有重要應用價值;
(三)譯著類成果應當翻譯準確,對研究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對深化學術研究起到促進作用;
(四)工具書(包括研究資料)類成果應當資料可靠,知識性強,註釋準確,對學術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鑒、參考價值;
(五)古籍整理出版類成果應當忠於原作,歷史考證的研究富有創意,對當代社會科學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鑒、參考價值;
(六)科普類成果應當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對傳播普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起到促進作用;
(七)地方誌類成果應當資料可靠、記述準確,具有較高的史學價值;
(八)論文類成果應當立論獨特,觀點新穎,具有創造性,對解決現實生活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九)調研報告、論證報告、咨詢報告類成果材料詳實可靠,具有較高的創新性,對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起到明顯的作用。第十壹條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評選結果,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30天。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異議和投訴,並及時答復投訴者。第十二條 獲得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應當作為業績考核、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