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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 農民生活

李金錚 農民收支平衡與否以及農民衣食住行的生活水準,是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最終體現,是近代社會經濟史學者必須探討的重要課題。長期以來,農民生活貧困化已成定論,但缺乏實證分析。近年來,有的學者對近代中國農村經濟和農民生活得出了壹些新看法,如慈鴻飛以20世紀前半期華北農村為例,認為30年代農民的收入接近1994年農民的收入,農產品出現了大量剩余,中國“糊口”農業說“既不符合歷史實際,也無法對歷史的發展作出解釋。”① 筆者認為,必須全面考察農民的實際收支狀況和具體生活程度,才能得出農民生活是否屬於貧困和糊口水平的結論。本文擬以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調查資料為中心,對近代華北農民的生活狀況做壹細致的實證研究,主要內容有:壹、家庭收支水平與生活費用分配結構;二、農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具體生活狀況;三、從土地關系、農業生產力、家庭手工業、商品交換、金融調節、租稅程度、天災人禍等方面,探討影響農民生活水平的相關因素。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慈鴻飛:《二十世紀前期華北地區的農村商品市場與資本市場》,《中國社會科學》1998年第1期。 壹 先從家庭收支是否平衡和生活費用的分配結構來考察農民的生活程度。 家庭收支平衡與否,是衡量農民生活水平的晴雨表。 據1934年初全國土地委員會對華北四省55縣60萬戶的調查,收支有余者占28%,相抵者占34%,不敷者占38%,“農家經濟困難,收不敷支,或雖平時收支勉可相抵,設遇以外勢必出於借貸。”①二三十年代各地的具體調查也表明,入不敷出者的比例是很高的。如河北遵化、唐縣、祁州(今安國)、高陽、邯鄲5個縣,1922年人均收入50元以下者占62%以上,按每人年收入50元為貧困線,“其入息離開‘應有之供給’的地方太遠了”。②清苑縣500農家,入不敷出者占62%,總計平均每家虧損20余元。③山西中部壹個村莊,“各種農作每畝的平均收入為1元6角5分6厘,每畝平均支出為3元零9分4厘,收支相抵每畝實賠大洋1元4角3分8厘;如果除去已工不計,每畝僅可實賺大洋1分2厘。”④山東萊蕪縣,壹個有地10畝(合官畝40畝)之家,入不敷出,負債積至400元之多。⑤濰縣,壹占地14畝之家,收入158.3元,支出191.05元,虧欠32.75元。⑥河南舞陽縣,無衣無食、衣食不足者占全縣總人口的40%,僅足自給者10%,衣食有余者僅10%。⑦輝縣樊家寨134農家,入不敷出者占36%,收支平衡者占44%,收支有余者僅占20%。⑧ 據當時農村經濟的落後狀態可以判斷,上述所謂收支平衡者實際上大多是以降低生活水平為代價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第五輯第壹編,財政經濟(七),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6—37頁。 ②馮和法編:《中國農村經濟資料》,黎明書局1933年版,第31、33頁。 ③張培剛:《清苑的農家經濟》(下),《社會科學雜誌》第7卷第1期,1937年1月。 ④張稼夫:《山西中部壹般的農家生活——替破產中的農家清算的壹筆賬》(1935年7月),載陳翰笙主編:《解放前的中國農村》第3輯,中國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 ⑤王毓銓:《山東萊蕪縣農村實況》,天津《益世報》1934年9月15日。 ⑥瓦格勒:《中國農書》,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第732頁。 ⑦趙質宸:《復興河南舞陽農村》,《農村復興委員會會報》第8號,1934年。 ⑧《鄉村建設》第5卷第14期,1936年。 我們還可用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標準來衡量,以定縣為例,農民生活壹年至少不能低於250元,①但該縣農民的年收人大多低於此數,李景漢說壹般農戶:“全家的收入在200元左右,除好年成外,不易超過250元。”②據1931年3月至1932年6月對123個農戶的調查,年收入在250元以下者占60%以上。③1934年李宗黃調查定縣時發現,平均每家農作物、副產品以及副業收入才195元。④1928—1929年34家的周年調查,農民年收入相對較高,250元以下者占32%,但這34家平均有地31畝,比全縣人均23畝多8畝,並且“記賬的周年內,農作物的收獲也比較的稍好,又沒有遭遇特別的天災人禍,大致農家是比較的過太平日子。”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