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文物保護範圍:文物保護範圍外30米,墓葬群外30米。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作出標誌,建立記錄檔案,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標誌,建立記錄檔案,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識說明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定標機關、定標日期等內容。民族自治地方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誌應當同時使用規範漢字和當地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1.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家應當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壹)認真執行文物政策法令,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堅決同保護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報告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上有重要發明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六)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七)長期在文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貪汙或者盜竊國家文物;
(二)非法出口珍貴文物或者文物投機倒把行為嚴重的;
(三)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名勝古跡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壁畫;
(二)近代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四)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要文獻資料,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鑒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國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