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民法並非是兩部具體的法律,更多意義上是法學上的壹種分類方式,是指兩個特定的部門法。而部門法之間相互區分根本上的依據,則是它們彼此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
1、民法不像刑法,是種懲罰性質的法律,它不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是在妳被損害時彌補妳的損害。殺掉殺人犯難道能救回壹個人的性命嗎?但是救濟壹個受損害者卻真正能幫到它。民法固然有法律固有的來自懲罰的威懾力,但其懲罰不會剝奪生命。
2、除了民法的救濟性之外,民法還有極高的靈活性。比如在壹個冒名頂替前往學校就讀的案件中,既可以判侵犯受教育權,又可以判侵犯姓名權。當出現脫法行為時,律師還要大膽而謹慎地擴大法的範圍,選擇壹個可以使用的法,遵循特別優於壹般的原則。而在壹個相對封閉的刑法體系裏,司法者成為了輸入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輸出法律判決的自動櫃員機。民法需要的不僅是理解和對號入座,更是壹系列選擇與衡量。雖然民法中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飽受詬病,但是仍然無法否認它對於法律公正性價值的巨大貢獻。
3、同時,民法具有很強的生活性,它所調節的各類關系盤根錯節於我們的生活之中。和刑法針對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不同,民法顧及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日常大事小事。這就決定了它對於個人日常生活中行為的規範作用,而非只是與壹小部分人有關的法律。隨著社會治安和經濟的發展,犯罪率會越來越低,人民生活水平會不斷提高,刑法的用處也會漸漸縮減,但是市場經濟中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卻會使民法具有某種程度上的永恒性。甚至可以這麽說,只要世界上還有人,就壹定會有社會關系,而只要有社會關系,就壹定需要民法。從長遠來講,刑法是為了消失而存在,是為了忘卻的紀念。但是民法卻將伴隨人類直至終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壹、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幹擾公***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