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倡導、鼓勵、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落實、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長效機制,形成* * *建設* *治理* * *的工作格局。第四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並組織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計劃;
(二)建立和落實文明行為促進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文明行為的宣傳;
(四)組織宣傳和表彰文明行為的活動;
(五)及時建立和調整重點治理名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制定文明行為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開展文明行為宣傳。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市民應自覺踐行文明行為,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維護衡陽的文明形象。第二章倡導、鼓勵和禁止第七條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樹立文明新風,弘揚社會正氣。第八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壹)在公共場所舉止得體,不喧嘩,著裝整潔,不穿睡衣,不赤膊,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等候,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時控制音量和聲音,不影響他人;
(二)尊老愛幼,鄰裏和睦,教育未成年人養成文明行為習慣,培養和弘揚良好家風;
(三)在清明節、中秋節等傳統節日,以獻花、植樹、清理墓碑、網上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
(4)低碳生活,節約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減少使用難降解物品和壹次性日用品;
(5)厲行節約,適量點餐,實行“光盤行動”,使用公筷公勺;
(六)參加會議、觀看演出和比賽,按時到場,服從現場管理,保持現場整潔有序;
(七)旅遊時,保護環境,不亂扔垃圾,愛護文物,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九)其他應當倡導的文明行為。第九條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壹)實施與其自身能力相適應的見義勇為行為;
(二)積極參與文明創建、鄉村振興、扶貧濟困、助殘救災等“衡陽人”誌願服務公益活動;
(三)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四)主動返還他人遺失物的;
(五)為有需要的人提供現場幫助;
(六)關愛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等社會群體;
(七)其他應當鼓勵的文明行為。第十條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壹)從建(構)築物上拋擲物品;
(二)占用道路或者道路兩側打牌、下棋、球類等娛樂體育活動;
(三)非法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店外銷售商品的;
(四)擅自安裝樁、鎖等妨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的設施;
(五)在城市公共場所種植水果、蔬菜,晾曬、堆放或懸掛物品;
(六)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區域搭建靈棚,拋撒、焚燒紙錢等祭祀物品;
(七)建築、裝修、商業營銷、廣場歌舞活動的噪聲超過國家標準的;
(八)飼養寵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攜帶寵物出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未及時清除糞便的;
(九)在車站、機場和旅遊景點招攬乘客停留和乘坐公共汽車;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