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規定國家推進漢字規範化建設,同時明確了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的範圍:
壹、文物古跡。
(2)姓氏變體;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4)親筆題字和招牌;
(五)出版、教學和研究需要的;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在中國歷史上,從古代到西漢,官方標準字體與現代傳統漢字字體之間存在顯著差異。直到東漢時期盛行的隸書出現在秦朝時期,才更接近現代的繁體字。與民間自發使用的各種簡體字相比,朝廷通過編纂“字書”發布的規範漢字具有官方權威性。
但是,秦以後各朝代使用的玉璽和各級官印仍然使用篆字。中國大陸在1956年開始制定和實施簡體字。從那時起,簡體字已成為中國大陸的標準漢字。繁體字是相對於簡體字而言的繁體字。
中國臺灣省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漢字文化圈國家以及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繁簡並存的海外華人社區仍在使用繁體字。在中國大陸,在文物、姓氏變體、書法篆刻、手寫題字和特殊需要的情況下,保留或使用繁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