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時期,南方各地紛紛成立“不纏足社”,停止纏足運動初具規模。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4月8日)三月,維新派譚嗣同、唐、劉、黃遵憲、徐仁柱、熊希齡、梁啟超、鄒、畢永年、、範醉、羅堂、劉統典、曾廣邦、易耐、等。擺脫了纏足。按察使黃遵憲等官員還向各府、各部門、各州、各縣發出通告,指出纏足的危害是“廢義、反人倫、削人權、毀家事、損性命、敗風俗、辱種族”,並敦促幼女禁止纏足。同時,為解決放開腳者的通婚問題,“不纏足之所以被世俗拋棄”,制定《湖南不纏足會婚姻十條》,規定“凡入會者,除不纏足者外,不得通婚”,主張“婚姻不限遠近, 而拒嫁遠嫁的習俗被打破”,以及“彩禮要盡量節省,女方家不要嫁男方。 據包廂公布的不纏足話題名單和捐款名單不完全統計,湖南有1300多人上榜。湖南省不纏足協會成立不到兩個月,長沙、華杉、瀏陽、湘潭、湘鄉、桃源、湘陰、巴陵(嶽陽)、衡陽、郴州、邵陽、慈利、新寧、平江、安鄉、龍山、東安等20多個縣已經開始不纏足活動。寶卿(今邵陽)府、新化、華杉、衡山、湘鄉等縣相繼建立了不纏足支部。光是新樂關註者就有上千人。各分會遵循省纏足協會章程,制定新的章程。戊戌變法時期,康有為的壹系列變法奏折中有《請禁止婦女纏足折》,痛斥:“婦女何罪,自罰自小,終身受罪,不變。所有國家都是如此,尤其是聖王。”我希望光緒皇帝頒布法令,禁止婦女纏足。那些被包裹的人會被原諒。如果有不服從,她老公兒子有官職就不能封,她老公沒有官職就可以處罰。如果12歲以下的女孩纏足,她的父母將受到嚴厲的懲罰。“廢除纏足的建議得到了光緒皇帝的批準,並由各省督撫下令執行,但至今沒有實施。1898年政變後,慈禧講學從政,各種“不纏足協會”被迫解散。
1902,1年2月,慈禧太後頒布法令,不鼓勵纏足,並將不纏足的要求寫入清政府頒布的女校章程。不纏足運動開始在各地復興。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文,指示內務部勸導各省禁止纏足,稱“若勸導各省禁止纏足,違令者,必予相當處分”。此後,城市婦女帶頭砍腳,農村激進女青年熱情勸說父母砍腳。"不用等待命令,它們就被解放了,並風靡壹時."如湖南的益陽、雙峰、沅江、平江、臨澧等縣都建立了天足會等組織。平江縣在南江舉行天足會,有500多名男女參加。愛國知識分子淩還編了《腳放生之歌》,歌詞說:“不要裹腳,不要裹腳,裹腳可憐可恨。包腳婆,腳弱,走幾裏就喊哎喲。如果妳遇到士兵或小偷,妳什麽也做不了。放開腳,好活潑,走路多開心。”平江祁鳴女子學校也把把腳作為入學條件之壹寫進了它的章程。雙峰縣的格倫英(後改名為葛)帶頭剪頭發,支持女兒蔡暢不纏足。1915,她創辦了雙峰第二女子職業學校,號召學生留短發,不纏足。在她們母女的影響下,雙峰女人不纏足。
雖然有點長,但是最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