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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警旗”的使用有哪些規定?

警察旗可用於下列警務活動:

(壹)符合授予警旗條件的單位成立儀式;

(二)人民警察宣誓、入警、授銜、授銜、退役等職業榮譽儀式;

(三)警察日、警察閱兵式、重要儀式、紀念活動和重大節日;

(四)維護穩定、搶險救災、安全保衛等重大警務活動;

(五)演練、實戰比賽、警務體育賽事、文化宣傳、開警營等重要活動;

(六)執行水上巡邏、治安等任務的警用船舶;

(七)國際會議、交流培訓、執法合作等國際警務合作活動;

(八)其他需要使用警旗的警務活動。

擴展數據:

人民警察應當樹立警旗意識,尊重和愛護警旗,維護其尊嚴。警旗由公安部制定,由公安部監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均負責警用標誌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政治工作部是警用標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警用標誌的頒發、使用、發放和宣傳教育工作;警用裝備支援部負責警旗的制作、發放和回收;警政監督部門負責監督警旗的使用和保管。

警旗的旗面為長方形,警徽置於左上角。背景顏色上面三分之二是國旗紅,下面三分之壹是警用藍。

警旗配件包括旗桿、旗桿蓋、花邊、球冠、槍頭、旗錐、旗穗、底座等。其中旗桿為銀白色或紅黃色螺旋紋,旗桿套和花邊為白色,球冠、槍頭、旗錐和底座為銀白色,旗穗為金黃色。根據不同的場合和情況,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警旗附件。

參考資料:

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政府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