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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則的名詞解釋

法治原則?

布萊克的《法學詞典》對“法治”的定義是:“法治是由最高權力機關批準並頒布的,通常以規範或邏輯命題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原則。”“法治有時被稱為法律的最高原則。它要求法官只能依據現有的原則或法律作出判斷(決定),不得任意幹涉或阻礙。”德國布羅克豪斯百科全書(第15卷)認為:“法治國家的要素如下:制定壹部從法律上限制國家權力的成文憲法(特別是通過分權);用基本的法律法規保護各種不可侵犯的人民權利;法院依法保護公民的公私權利不受國家權力的幹涉;在征用、公仆、瀆職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國家有賠償義務:法院獨立,法官法律地位有保障,主張刑法有溯及力,最後是行政機關依法辦事的原則。"

中文名

法治原則

外國名字

法治原則

起源於

布萊克法律詞典

基本想法

強調平等,反對特權。

起源於

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