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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工具的定義是什麽?

法律分析:定義:根據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等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根據公安部發布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至第七條,管制刀具的佩戴範圍、生產、購買和銷售都有法律程序。1.符合以下標準之壹的任何工具均可視為受控工具:. 1。匕首:有柄、有刀架、有血槽、刃角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的折疊刀。.4.其他類似單刃、雙刃、三刃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刃長超過150mm的各種單刃、雙刃、多刃刀。.5.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頂角大於60度,刃長大於220毫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人和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人民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壹條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