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避難權是國家的壹項權利,即國際法上國家有權給予個人避難權。對個人的庇護是國家庇護權的產物,個人可以申請庇護,但是否給予庇護由申請國決定。“給予庇護的理由應由給予庇護的國家自行決定”。給予庇護的權利來自國家的領土優勢。壹個國家有權管理和保護其領土內的所有人民。被起訴或追捕的人壹旦進入他國領土,就處於東道國的管轄之下,起訴或追捕他的國家不能在東道國領土內繼續起訴或追捕他。國家不能庇護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以及海盜、販毒和販賣奴隸等國際罪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