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內學生轉學:應由轉學學校先出具轉學證明,經接收學校審核蓋章,再由縣教育局小學教育科核實蓋章備案,轉學方可生效。本證明壹式三份,轉出學校、接收學校、教育局初等教育科各壹份。?
2.學生跨縣轉學:監護人應先向轉學學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門申請受理證明,再向轉學學校申請轉學,同時附上轉學學校的受理證明。轉出學校審核後出具轉學證明,轉出學校經教育局小學教育科審核蓋章後將學生檔案移交給監護人。監護人持學生檔案和轉學證明到轉學學校辦理轉學手續。本證明壹式四份,轉出學校、接收學校、教育局初等教育科各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