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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境申請與提交的資料不符,會不會拒絕辦理?

壹、文物的出境許可證辦理流程 申辦人向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提出申請?提交申辦材料(包括攜運人準出境證件、本人身份證件) (申辦人提交的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受理 審定 符合文物出境審核標準準予出境的文物鈐 蓋允許出境的標識並發給《文物出境許可 證》 經鑒定不符合文物出境標準的文物, 不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 ,文物發還 申辦人 期限:文物出境鑒定站在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進行鑒定,作出是否準許出境的決 定。 費用:收取文物鑒定費。 二、法律依據 (壹)《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 76 號)第六十壹條?文物出境, 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 經審核允許出 境的文物, 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 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 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 證放行。 (二)《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 377 號) 第四十五條 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 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決定。 (三)《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和國文化部令第 42 號)第四條?文物出境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文物出境鑒定組負責辦 理。 (四)《文物出境審核標準》 說明 壹、為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防止珍貴文物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 護法》 、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制定本標準。

二、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在開展文物出境審核工作時,執行本標準。

三、本標準以 1949 年為主要標準線。凡在 1949 年以前(含 1949 年)生產、制作的 具有壹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原則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 年以前(含 1911 年) 生產、制作的文物壹律禁止出境。

四、少數民族文物以 1966 年為主要標準線。凡在 1966 年以前(含 1966 年)生產、 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數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五、現存我國境內的外國文物、圖書,與我國的文物、圖書壹樣,分類執行本標準。?

六、凡有損國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會影響的文物,不論年限,壹 律禁止出境。?

七、未列入本標準範圍之內的文物,如經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確有重大歷史、 藝術、科學價值的,應禁止出境。

八、本標準所列文物分屬不同審核類別的,按禁止出境下限執行。

九、本標準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並定期修訂。?

十、本標準實施後,此前國家文物局發布的其他規定與本標準不壹致的,以本標準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