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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請問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嗎?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不僅關系到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而且關系到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和發展,有助於挖掘我國優秀文化遺產,弘揚民族精神,發展民間經濟,增進民族團結。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但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式多樣,具有集體性和民族性。

立法難度可想而知,因為其具有性、地域性、傳承性等特點。

不久前,由國家版權局、中國文聯知識產權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民間作家協會主辦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保護研討會在北京舉行。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閻曉宏、國家版權局副局長、中國文聯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白更生,以及國務院法制辦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部分民間文藝專家出席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立法是我國版權法制建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同時,專家們還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資源、利用、傳承和保護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討,並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泥人張”這壹藝術品牌的版權歸屬仍有爭議。王雲龍攝

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白更生(中國民間作家協會副主席)

關於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1991頒布實施的《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2001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六條,仍然保留了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的內容。可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立法是我國版權法律制度建設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寶貴的文化遺產和精神財富。中國是壹個歷史悠久、文化燦爛的多民族國家,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十分豐富。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壹方面壹些民間文藝作品面臨失傳的危險,另壹方面其潛在的文化和商業價值日益凸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不僅關系到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也關系到我國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和發展,關系到國家文化安全的保障,有助於挖掘我國文化遺產,弘揚民族精神,發展民族經濟,增進民族團結。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去年9月,國家版權局召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立法工作會議。閻曉宏主任在會上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已列入國務院第二階段立法計劃,國家版權局將積極推進這項工作。中國文聯和中國民間作家協會都非常重視,多次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國家版權局的研討會和調研活動。由於民間文藝作品的形式多樣,它具有集體性、民族性、地域性和傳承性的特點。文化,包括民間文學藝術,是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綜合國力的重要因素。傳統文化的整合保護與文化的創新發展,對於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實現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同等重要。我們真誠地希望通過您的研究和討論,推動修訂的進程。

口頭文學的敘述者應被視為創作者。

楊韜(中國民主民生協會研究員)

國家版權局的著作權保護條例草案簡潔明了。但是個人覺得有些條款恐怕太籠統了。讓我發表幾點意見。

首先,口頭文學包括故事、神話和史詩。有些作家在簽名時刪除了敘述者的名字。我個人認為這無異於剝奪別人的權利。沒有敘述者,這個故事就無法流傳下來,所以敘述者也應該算創作者。

第二,關於民間舞蹈和音樂的藝術保護。《條例草案》第11條很好地概括了“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依照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個人認為這壹條可以改為:“編輯、翻譯、註釋、收集、整理、匯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依照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另外,把“改編”這個詞改成“剪輯”更合適。編輯是普及民間文學的壹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但現在的很多“改編”,從性質上來說,應該屬於作家創作的範疇。我認為改編的東西不屬於人民,而是來自人民,是圍繞民間文學的新創作。比如魯迅的《故事新編》是創作,不是民間文學。

另外,在編研方面,要提出壹些條件和要求,保證質量。

第壹,對口頭文學要如實記錄,保持作品的原貌,保留其原汁原味。

第二,在編輯口頭文學時,每篇文章都要註明講述者和記錄者的姓名,還要註意其出處,選自哪本書和哪本雜誌。沒有這個,就是剝奪了別人的權利。

我說的是多年的經驗和科學方法。作品脈絡清晰,可以查真偽,引用作品時可以放心。保存壹百年,壹千年,壹萬年都讓人放心。如果做出壹些真假難辨的作品,會給後人留下很大的麻煩。

從泥人張維權看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保護

張坤(清華大學美術學院教授、系主任)

我想通過具體的民間案例談談民間文藝立法的重要性。

民間文藝是我們中華民族的母文化。它在中國這片沃土上紮根、生長、繁衍,形成了豐富多彩的藝術形式和獨特的審美語言、審美方法、審美習慣和審美特征,體現了民族的審美趣味和追求,反映了民族形式的喜好和潮流,具有濃郁的地方文化特色。然而,在所謂的全球化背景下,它不僅受到強勢文化的沖擊,還受到市場化進程中無序和不公平競爭的侵害。因此,民間文學藝術本身不僅應該在其藝術實踐中得到積極的、動態的探索,而且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的版權實際上是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就知識產權而言,它應該是智力創造的成果,是智力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這在當前的商品經濟大潮中顯得尤為重要。前不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泥人張訴訟案,就是壹個侵犯專有權的典型案例。

眾所周知,泥人張是清末張明善創立的中國正宗民間藝術的知名品牌,已經傳承了六代。然而,在2005年,北京發生了壹場關於泥人使用權的糾紛。2005年6月9日,第四代、第五代泥瓦匠張及其所屬北京泥瓦匠張藝術發展有限公司共同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所謂北京泥瓦匠張第四代張鐵成及其所屬公司以泥瓦匠張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非法獲利,構成不正當競爭。2006年6月20日,65438+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令張鐵成及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帶有泥人張的文字名稱和企業名稱,立即停止在企業宣傳中使用泥人張專有名稱。張鐵成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泥人張,藝術品牌,中國民間藝術的瑰寶,被評為北京市兩個泥人張和張。張濤等上訴人不服,於2007年6月24日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我們對北京高院的判決持保留意見。泥人張作為百年知名品牌,因其傳承者和通過藝術勞動創作的作品而享譽海內外,形成了知名的泥人張藝術品牌。在這壹過程中,相關的歷史記載、國家博物館級的相關藝術品展示以及媒體宣傳都對泥人張進行了公正而廣泛的報道和介紹。正因為如此,泥人張在國內外享有極高的聲譽,也正因為如此,任何堅持泥人張的人都應該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出示相關證據。但是,作為所謂的北京泥人張,他拿不出什麽像樣的證據。

第壹,歷史記載。泥人張作為壹部歷史,距今已有160多年的歷史,其起源應始於道光年間。因此,作為泥人張的正宗傳人,他介紹了泥人張善於塑造的史實,並出示了國家圖書館現存的最早的清代有關此案的證據。此外,民國時期,關於天津地方治理,介紹了泥人張是如何善於塑造的,也提到泥人張在《中國美術史》、《中國工藝美術史》、《中國美術全集》、《中國文化史》、《雕塑》等重要史誌中形成了證據鏈的相關記載,尤其是經典史誌中記載的《辭海》。如《辭海》中涉及泥人張的獨家詞條,記載了清代張濤泥人張的記載,並形成了相關證據鏈。

第二,作為傳承人,有歷史傳承的有序記錄,同時有不同傳承人的代表、代表作品和風格走向。

第三,相關媒體關於泥人張的報道。但所謂北京泥人張最早的記載是1987之後的文字記載,相關單位只在1982註冊了北京泥人張的企業名稱。

泥人張的傳承人用智慧和汗水,經過壹百多年的藝術實踐,創造了國內外著名的藝術品牌,為祖國贏得了崇高的聲譽。此外,泥人張在上世紀80年代註冊了商標,最近被列入北京市崇文區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因此,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1996中有明確的判決。泥人張的內涵是指從事彩塑藝術創作的張明善本人及其後代家屬和天津泥人張工作室的總稱。泥人張是壹種獨特的名稱和專有名稱。只有從事彩塑藝術的子孫和天津泥人張彩塑工作室,經有關部門批準,有權使用泥人張作為企事業單位名稱的壹部分。從事彩塑創作的後人和天津泥人張彩素工作室未經協商壹致,不得轉讓或許可泥人張的姓名。而所謂的北京泥人張使用泥人張作為企業名稱,並未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因此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張鐵成雖然口口聲聲自稱北京泥人張,但他的網上域名是泥人張,商標註冊是泥人張,媒體推廣是泥人張。在廣交會的訂貨合同中,生產單位是泥人張等。,其惡意打假行為不言而喻。這恰恰違反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第八條第四款關於假冒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源的相關規定,即冒充泥人張的不爭事實。對此,迫切需要呼籲對民間文藝進行立法,保護和維護泥人張和所有民間文藝的合法權益,捍衛民間文化品牌,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也是所有民間文藝工作者和全社會有關部門、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創作集體和個人都應該得到報酬。

段(北京大學人類學與民俗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過去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集體創作,也就是說,集體創作、集體流通、集體使用歸集體所有。它的作者不是個人,而是集體。

這個我在《民間文學概論》裏講過。集體和個體是壹對矛盾,但又是統壹的。團結在哪裏?比如大家都會唱東方紅。但要現實壹點,就要用壹個歌手,這個歌手必須是經過很好的研究和傳承的,是最能代表作品內容和形式特征的。集體創作,它的傳播過程就是它的創作過程。它在循環的過程中集中了大家的智慧。妳改變壹點點,來找我,我也改變壹點點,這樣不斷豐富,提煉,發展。因此,絕不能忽視個人的作用。

現實是通過傳承人來表達,但光唱是不夠的。如果沒人記錄,就會丟失。記錄儀也要交,集體也要交。

條例考慮到民間文學的很多特點,但也要從實際出發。我覺得可操作性很重要。可以收集相關案例,考慮如何解決。這個方法就是方法,方法就是工具。美國人拍了我們的《木蘭詞》壹鳴驚人,賺了十幾億。我們制定法律後,他們以後不能隨便用我們的東西,要付錢。

另外,我認為電視臺、電臺要播放民間文藝的時候,應該壹次付費。據說現在沒人了,壹次就結束了。有的人壹次都不給,那就更慘了。所以這些東西要具體規定。常見的違規行為,要具體壹點。

改編作品不需要特別的法規來保護。

陶(中央民族大學民俗文化中心主任、教授)

我認為如何界定民間文學藝術是《條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保護的對象,也涉及到保護的主體是什麽。

傳統上對民間文藝的定義有兩個方面,壹個是敘事方式,表現為兩個方面,壹個是我們所說的實用主義風格,壹個是散文風格。比如民間故事,神話傳說。此外,民謠、敘事詩、語用文體也是壹類。就體裁而言,民間文學大家都知道,主要包括神話傳說、故事、歌謠、敘事詩(長篇敘事詩),以及實用文體的諺語、謎語等,都屬於民間文學的範疇。我認為在這壹點上沒有太大的分歧。曲藝主要是大家說的民間表演。民樂包括聲樂和器樂,藝術包括繪畫和雕塑。舞劇包括戲曲,主要是民間戲曲,還有民間工藝,還應該包括民間比賽,包括武術和雜技。我覺得範圍已經很廣了,所以在制訂條例時,應該考慮這些方面。

它的傳承主體是誰?在民間藝術方面,我們通常說的是民間藝人,或者稱之為工匠。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集體。這裏先做個區分,並不是說所有的敘述者、歌手、藝人都在我們的保護之下。我們保護的對象,創作者必須是代表性的或者優秀的傳承人。

從民間文藝的定義來看,我認為包括這幾個方面:第壹是範圍,第二是主體,第三是方式,第四是期限,第五是價值。我們必須做出壹些判斷。它的範圍是什麽,它的創作主體是什麽?用什麽方式,有時間限制嗎?另壹個是價值判斷,是不是遺產,是不是在這個民族歷史上起過作用的遺產?

也有改編的作品。我認為改編作品不在保護範圍內。如果是關於音樂的,應該是音樂家協會。這是著作權法規定的。所以在改編部分,我覺得應該淘汰這部分人,因為這是兩種不同的性質。王的作品受著作權保護。很多人吸收的《烏蘇裏船歌》、《劉三姐》,也是吸收民間故事、傳說、民歌創作的。它們都是由民間作品改編,由作家創作,不需要專門的法規來保護。

保護民間文藝要堅持原則,要便於操作。

李耀宗(中央民族大學教授)

第壹,壹般沒有定義明確的理論問題,要適當回避。對於可以準確界定的理論問題,要不含糊,壹些應該有的,暫時沒有的內容,要酌情補充,做到磨刀不誤砍柴工。希望多做修改,多征詢各方面意見。

第二,加強方向性討論。本文對稿件中涉及的概念問題進行了界定,包括個案的表述和分類。

第三,在作品層面,什麽是搜集、註釋、整理、編纂,包括翻譯、註釋。這部分應該算是壹個民間範疇,以後再演繹、改編、再創造。個人認為不能算是民間作品。條例裏應該有這個對象。

最後是對規律的把握。什麽是抄襲,什麽是篡改?改編是不是篡改?什麽是假冒偽劣?希望結合很多案例來研究這些問題。

16話:堅持原則,操作簡便,靈活多變,日臻完善。這是我們法規的普遍希望。

保護民間文藝要以人為本。

王峰(中國電視協會黨組書記、秘書長)

個人認為我們現在的工作很基礎,但是還有差距,需要進壹步細化和完善。

首先,我想就立法目的補充兩點意見,以供參考。第壹,缺乏以人為本的精神,所以我建議加上他們。我們著作權保護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在這壹點上,只有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才能促進創作的繁榮,才能促進傳統文化的傳承和弘揚。其實補充幾句就夠了,就是第壹句“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和著作權人的權益”體現了國家提倡的以人為本的精神。第二,條例的目的。既然有了著作權法,如何才能體現制定保護條例的目的?我覺得有兩個方面。第壹,著作權法的實施在民間文學藝術領域會更直接,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著作權法中壹些未完成的規則,在這個領域應該更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

第二,我非常贊同前輩和老專家提到的保護範圍的表述。這個範圍確實有爭議。我覺得突出的問題其實是我們對人民的認識。我們現在用的是“民間藝術”,標題不是“作品”,是“版權”,體現的是作品的版權。其實這個組合詞的核心,我覺得要說明兩個問題,壹個是說明的人,如何認定它的保護範圍?二是鑒定作品,哪些是作品?

保護管理措施的基本核心之壹是登記制度。我提出壹個問題:未註冊作品算嗎?保護還是不保護?如果只註冊不保護,那是慣例,不是說不能提。當然,未註冊作品會有爭議,以後在運營操作中認定侵權會比較麻煩,但立法的保護對象不把未註冊作品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大概是不合適的。

在有償使用的問題上,有很多模糊的概念,比如改編作品不屬於民間作品的範疇。我想補充壹點,比如抄。民間的口傳抄不知從何說起。如果套用復制的法律概念,那麽有形的、可復制的東西就應該用法律法規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