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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規範中漢字表的具體調整

嚴格異體字的定義應該是:音義相同,記詞功能相同,只是形狀不同,在任何語境下可以互相替換,不影響表達意義的壹組字。可見,從功能上看,異體字是漢字的冗余,只是增加了記憶的負擔,需要規範。195565438+2005年2月22日,《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的說明指出:“自實施之日起,全國出版的報紙、雜誌、書籍停止使用表中括號內的異體字。但如果需要原話重印古籍,可以破例。”這壹解釋明確了異體字屬於“不規範字”的範圍,在壹般水平上書寫現代漢語課文時不能使用。然而,變體列表中確定的壹些“變體”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變體。將這些詞全部納入“不規範詞”的範圍並取消,有時不利於準確表達意思。

《通用規範漢字表》以科學、穩定、求實為原則,形、音、義並重,重新定義了各組字之間的關系,並規定今後不再簡單地取消或廢止這類字,而是對其進行識別和區別對待。

1955第壹批異體字在2月公布後,有相關文獻對其進行了更改,主要是:(1)1956 3月關於修改第壹批異體字中“薩坎”和“挫折”字樣的通知。(2)在《簡化字匯總》(1986年6月,10年6月重新發布)和《關於發布現代漢語常用字表的聯合通知》(1988年3月25日發布)中重新認定了二十六個字;(3)關於1993中使用容的回復。從上述三份文獻中壹共復原出29個字,分別是:阪本、沮喪、辛、顏、葉、顏、郝、?、?,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啊哈,這次制定新的異體字排列表時,根據已有的原則重新檢查了這29個字,檢查後的結果如下:“?、?“,”四個字仍作為異體字處理,其余25個字列入《通用規範漢字表》。此外,根據群眾意見,在《通用規範漢字表》中將51個異體字恢復為規範字,並在各級字表中相應字下加註,說明這些字恢復為規範字後的使用範圍:

恢復二級詞表中的***6個單詞,其中只恢復了部分音素的1個單詞,即單詞“寧寧";完整地恢復了不再作為異體字使用的五個字,即“厝、李、厝、、厝”。

恢復到***三級詞表45個詞,其中部分音素只恢復了5個詞,分別是潘、措、措、措、李;恢復其部分含義的36個字是“化”、“易”、“化”、“盛”、“和”、“奈”、“巨”、“秘”、“盛”、“品”、“若”,(=完整地恢復了不再作為異體字使用的四個字,即顏、裴、易、項。《通用規範漢字表》采取尊重現實、嚴格限制類比簡化的原則。所謂尊重現實,是指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範圍內,已經被限定在類推範圍內的詞語,仍然保留。因為用簡化字印刷的語文課本中的姓氏、名字、科技字、文言字也經過了類比,所以三級詞表也采用了有限類比的方法,與壹、二級詞表壹致。其具體規則是:(1)按照《簡化字匯總》第二表規定的132字和14部首的範圍,不擴大範圍。(2)盡量只在壹級構詞法中使用類比,以保持原詞結構不受影響。(3)在利用上述原理產生難以識別的陌生詞或同形異義詞時,進行個別修改,以保持詞與詞之間的區別。簡化而不類比。

根據國務院1986“今後要對漢字簡化持謹慎態度,使漢字形狀在壹段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的指示精神,我們不類比簡化;個別領域確需簡化類比的,須報國家語言文字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