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這件事的真相是什麽呢?男人為什麽消失了,為什麽在14之後選擇回來?
第壹,為什麽要離家出走
據當地人民法院和該男子家屬介紹,事情是這樣發生的:2003年5月的某壹天,35歲的男子因家庭瑣事與家人發生爭執,氣得選擇離家出走。這壹走就是十幾年,他也沒有主動聯系家人。家人努力尋找,但沒有找到他。後來拆房子需要戶主也就是男方簽字,家裏沒辦法只能報了死訊。
二、如何解決
這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兩年,經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壹種法律制度。如果確認該人實際上並未死亡,那麽法院會在調查後作出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
撇開別的不說,這個人的行為簡直讓人無法理解。還是希望大家能和自己愛的人好好相處,不要像這個人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