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協調和推動自治區民族工作委員會和其他有關部門成員履行與民族工作有關的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領域的落實和銜接,對政府系統開展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監督檢查民族政策、法規的實施,提出全區民族事務地方立法項目建議,起草民族事務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系民族自治縣和民族鄉,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實施。
(四)研究提出民族關系協調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的協調工作。
(五)負責編制少數民族事業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編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發展規劃,推動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少數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中的問題,提出配合民族地區扶貧事業的特殊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產政策的落實。
(七)配合財政部門管理民族工作經費、少數民族發展經費和民族教育專項經費,參與其他民族地區專項經費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承辦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和自治區成立10周年慶祝活動,組織指導民族自治縣、民族鄉成立10周年慶祝活動。
(九)在教育主管部門的統籌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並提出政策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擔對民族地區民族教育的教育援助和支持。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出版等方面的專門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區少數民族文藝演出和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的相關事宜。指導民族圖書的出版發行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
(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系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培養、教育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
(十壹)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的對外和港澳臺交流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宣傳工作,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涉外事務。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