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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利他價值觀?

利他主義(也可以翻譯為利他行為)起源於法語利他主義,其詞源可以追溯到意大利語和更早的拉丁語alter,即他人和他人的意思。利他主義是壹種考慮他人福祉的無私行為。在道德判斷中,他人的幸福比自己的幸福更重要。利他主義是許多思想和文化中的壹種美德。我認為價值觀的標準不能是利己主義(或個人主義)。利己主義(個人主義)只是作為對現實的妥協或達到終極價值的手段而存在,它不應該是人類價值的終極標準。利己行為本身既不是不合理的,也不是高尚的;但是,以犧牲他人為代價來損害終極價值觀(他人、集體)是消極的。以個體為中心,以個人為中心的自由主義者在討論哲學和價值觀時,總是把人抽象成個體的、不相關的、抽象的、有靈性的人;事實上,人不可能抽象地存在,也不可能毫無關系。人的追求和行為在這個社會環境中必然會影響到他人。也就是說,人是先天的集體動物,而不是個體動物。如果個人的自由帶來了對他人利益的傷害甚至整體的約束,那麽這種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自由;證據:時至今日,在世界各民族、各種信仰、各種學校的道德體系中,並不存在認同極端個人本位作為壹種道德的行為,它始終作為壹種妥協現實或實現其他價值的手段而存在;相反,我發現世界上任何壹種對真、善、美、正義的追求,都是建立在壹定的個體標準或集體標準之上的;延伸這種價值觀,我們發現最終價值觀的準則和前提只能是全人類的利益(我們不在乎這個利益是什麽,科學進步,自由幸福,還是別的什麽);也就是說,邏輯上1小集體的利益優於個人,大集體的利益優於小集體的利益;全人類的利益高於任何壹個大集體的利益;但這裏有壹個誤區,應該是基於最終判斷標準和最優判斷標準;比如宗法封建社會確實可以做到大集體高於小集體,小集體高於個人;但最後的結果不壹定是所有人的利益,也不壹定是整體的進步。3.判斷壹場社會革命或運動是否因為過於激進而引起反應的標準是長期的、長期的,而不是短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