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墨經》裏,還給力下了壹個明確的定義。在《經上》第21條裏說:“力,行之所以奮也”。這裏的“行”就是“物體”,“奮”字在古籍中的意思是多方面的,像由靜到動、動而愈速、由下上升等都可以用“奮”字。經文的意思是說,力是使物體由靜而動、動而愈速或由下而上的原因。在《經說》裏又說:“力,重之謂。”這說明物重,是力的壹種表現。由此可見,我們的祖先在二千多年以前,已經對力和運動之間的關系,開始了正確的觀察和研究。
東漢王充所著《論衡》壹書《狀留篇》中有這樣壹段話:“且圓物投之於地,東西南北無之不可,策杖叩動,才微輒停。方物集地,壹投而止,及其移徙,須人動舉。”就是說,圓球投到地上,它的運動方向,或東或西或南或北是不壹定的,但是不論向哪個方向運動,只要用手杖加上壹個微小的力量,就會停止運動;方的物體投在地上就會靜止,必須人用力才能使它發生位移。這裏說明了力是物體運動變化的原因,也說明了物體的平衡和它的基底的關系。王充還提出:“車行於陸,船行於溝,其滿而重者行遲,空而輕者行疾。”這段話說明了在壹定的外力作用下,質量越大的物體運動狀態的改變就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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