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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錦衣衛使用的刀法是什麽?

繡春刀,為中國明朝時期特務機關錦衣衛所配備之刀,為其制式武器。

繡春刀之外型結合橫刀(唐刀)、少林梅花刀和單刀之特點,輕巧,且刀身狹長略彎(刀雙面均有雙血溝,壹長溝、壹短溝,短溝向刀鈍處、長溝向刀尖處),以便於攜帶和進行中距離之攻擊。其材質以配戴者之級別做區分,職位越高,其材質越純。

古籍沒有對繡春刀進行過詳細描述,現在也沒有可靠的繡春刀實物被發現,所以沒人知道繡春刀是什麽樣子。

東廠錦衣衛制式武器:雙刀(同壹刀鞘),壹刀之刀柄刻“東”字、另壹刀之刀柄刻“廠”字。合刀“東廠”二字相對面置內側。

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恒以勛戚都督領之,恩廕寄祿無常員。凡朝會、巡幸,則具鹵簿儀仗,率大漢將軍***壹千五百七員等侍從扈行。宿衛則分番入直。朝日、夕月、耕耤、視牲,則服飛魚服,佩繡春刀,侍左右。

張廷玉之《明史》職官 飛魚袍: 所謂“飛魚”,並非魚也。

《山海經·海外西經》載:“龍魚陵居在其北,狀如鯉。”因能飛,所以壹名飛魚,頭如龍,魚身壹角,服式為衣分上下二截相連,下有分幅,二旁有襞積。 在有明壹代,這並非錦衣衛都有的“工作服”。而是與蟒服、鬥牛服壹起作為內使監宦官、宰輔蒙恩特賞的賜服。蓋其本不在品官服制度之內。

《明史·輿服誌》載: “張瓚為兵部尚書服蟒?帝怒曰:‘尚書二品,何自服蟒’。張瓚對曰:‘所服乃欽賜飛魚服,鮮明類蟒,非蟒也’”。

飛魚服是次於蟒衣的壹種榮重服飾。至正德間,如武弁自參遊以下,都得飛魚服。嘉靖、隆慶間,這種服飾也頌及六部大臣及出鎮視師大帥等,有賞賜而服者。 至於錦衣衛所著服飾,除了飛魚服外,還有麒麟服。

按照明制,“賜群臣大紅貯絲羅紗各壹。其服色,壹品鬥牛,二品飛魚,三品蟒,四、五品麒麟,六、七品虎、彪;翰林科道不限品級皆與焉;惟部曹五品下不與。” 由此可見,無論飛魚服還是麒麟服,穿在錦衣衛身上都是壹種榮寵和身份的象征。並非全員穿著,當是身份特殊的錦衣衛職官所著。

明朝大紅緞繡過肩紋麒麟蟒衣為公侯朝服的壹種。此衣形制為交領,右衽、長闊袖,左右開裙,暗褶,鑲本色料領緣,加白暗花紗護領。因需按規定樣式、幅面、花紋織造,然後縫制成衣,故稱為“織成式袍”。 此衣質地為亮地紗(即二經絞羅)為地,平紋組織起暗花四合如意連雲紋,間飾如意頭、金錠、火珠、方勝、古錢、犀角、珊蝴等雜寶紋。然後以回緯挖花妝彩織金的技法(簡稱織金妝花),織出前胸、後背柿蒂形襕,內過肩蟒二,兩肩織升蟒,膝襕部分織行蟒八,柿蒂及膝襕內間飾火珠、祥雲、海水江崖等紋飾。

至尊初登極,行郊祀大禮,其四品以上,及禁近陪祀官,俱賜大紅織金糸寧袍。若恭謁諸陵及行大閱,則內閣輔臣俱賜蟒衣,或超等賜服,至鸞帶金銀瓢繡袋等物,以壯扈從。其次即日講官,以至文武勛戚、部府大臣,俱沾繡帶采帶之賜。皆主上肇行大禮,特恩殊典壹次耳。惟閣臣未及受賜者,則於嗣舉補給,他官不爾也。

又錦衣衛官登大堂者,拜命日即繡春刀鸞帶大紅蟒衣飛魚服,以便扈大駕行大祀諸禮。其常朝亦衣吉服,侍立於禦座之西,以備宣喚,其親近非他武臣得比。以故右列艷之,名為武翰林。——《萬歷野獲編》

電影《錦衣衛》:壹種叫“大明十四勢”的武器匣,內藏十四把造型不同的刀,功能齊備。所謂“十四勢”就是十四把刀,八把刀用來逼,供,六把刀用來殺,人,最後壹柄刀名為“奉,天,成,仁”,留給執行任,務,失,敗的錦衣衛自,殺,謝,罪而用,此外,吳尊使用的武,器“新月彎刀”也盡顯西,域之神秘特色,兩頭有刃,實戰中攻守兼備,堪稱全片最為鬼魅的兵,器之壹。

錦衣親軍都指揮使司,簡稱為“錦衣衛”,雅稱為緹騎,是明朝所設的專司皇帝衛戍、政府廉政以及帝國情治的機構。前身為明太祖所創設之“禦用拱衛司”以及洪武元年時改制之“儀鸞司”與二年時改制之“大內親軍都督府”。

《萬歷野獲編》卷21《駕帖之偽》:“祖制:錦衣衛拿人,有駕帖發下,須從刑科批定,方敢行事,若科中遏止,即主上亦無如之何。如正統王振、成化汪直,二豎用事,時緹騎偏天下,然不敢違此制也。

”錦衣衛“駕帖”拿人必須經過刑,科給事中“僉簽”,《明世宗實錄》嘉靖元年十二月辛醜:“舊例,廠衛賫駕帖提人,必由刑,科僉批”,也就是廠衛拿人必須由言官給事中行封駁,萬歷朝,因神宗“怠政”,天下官,員有缺不補,以至駕帖發出,因刑,科無官沒法“僉簽”。而刑,科無人“僉簽”,錦衣衛亦不敢率爾抓,人,錦衣衛官校持簽印完整的駕帖,至刑,科“僉簽”時,還必須持有奏章的原件以備勘合,駕帖拿人,初期僅僅限於京城左近,弘治、正德間,緹騎開始至外地拿人,但需要各衙門會簽以,防,假,冒。

《殊域周咨錄》卷9《雲南百夷附》:“臣聞駕帖下各衙門則用司禮監印信,該科掛號皇城各門俱打照出關防,皆所以禁詐偽也。”駕帖拿人,定制拿壹人奉壹帖,不允許壹帖拿多人,根據明制,奉駕帖拿人是錦衣衛的正差,本與內侍無關,而天啟朝至有宦,官提駕帖直接拿人,遭遇反,抗的事情。

梁本《明熹皇帝錄》天啟四年六月乙巳:“刑,科給事傅櫆奏:僉駕帖原有常規,增差內官,大違明制。萬燝被毆,林汝翥不過畏內珰之兇鋒,恐不得以正命死耳。內官百十成群執之,虧損聖德莫此為甚。上命今後駕帖如舊。”而天啟朝明熹宗時魏,忠,賢,掌,權不過八年,卻讓人以偏蓋全讓人認為明壹代276年都為如此,錦衣衛如此。

他們直接聽命於皇帝,可以逮捕任何人,包括皇親國戚,並進行不公開的審,訊。也有參與收集軍,情、策反敵將的工作,如在萬歷朝,鮮,戰,爭中收集了大量的軍,情。

錦衣衛最大的特征是身穿金黃色的官,服,有意權,力高高在上之意,稱為飛魚服,並佩帶繡春刀。由於飛魚服與壹般的官服不同,所以更容易表現出與壹般官位的差別。

最早起源是金朝的拱衛直使司(原名龍翔軍、神衛軍),元至元三年始置拱衛司,屬禮部。九年升“拱衛直都指揮使司”。有指揮使、副都指使等官。

1361年,朱元璋仍是吳國公時代,改樞密院為都督府轄錦衣衛前身的“拱衛司”(並無“禦用”二字),秩正七品,管領校尉,後改拱衛指揮使司,秩正三品。再改為都尉司,終改為“儀鑾司”(《大明會典》雲錦衣衛本儀鑾司),洪武二年設置親軍都尉府,儀鑾司改隸親軍都尉府,十五年、罷府及司、置錦衣衛為十二親軍衛之壹(天子六軍)。吳國公時期包括鄱陽湖之戰所有麾下的軍隊都是他的親軍,所以親軍視作錦衣衛前身實不恰當。

著名的鄱陽湖水戰鏖戰數月毫發未傷且箭斃敵首陳友諒,即為此“親軍”(錦衣衛原名)護駕建功;創建親兵衛都指揮使者名賴漢臣。朱元璋在建國後,猜忌多疑,怕大臣對他不忠,因此隨時充滿戒心,要求大臣對他絕對的服從、忠心不貳,要出朝之後也要對他恭恭敬敬,便設法派密探四出巡視。這是錦衣衛以及明朝特務機構的雛形。最早只有1500人。

後來,朱元璋以親信密探曰“檢校”,負責偵,察在京中官,吏的大小之事。洪武十三年,發生胡惟庸案,朱元璋對臣下更加不信任,至洪武十五年,正式建立錦衣衛組,織,首任都指揮使是楊憲(檢校),後續是毛驤、蔣瓛、紀綱、夏煜。

爾後在洪武二十六年,因朱元璋認為此壹酷,政不可以長期存在,再加上錦衣衛於偵辦藍玉謀,反,案時“非法淩,虐,誅,殺為多”,“株連且四萬(人)”;於是下令大削錦衣衛的權,力(“詔內外獄無得上錦衣衛,大小鹹經法,司”)。

到了明成祖朱棣篡位成功後,為了壓制臣民對他的不滿,於是恢復錦衣衛的所有權,力並有所加強,如永樂十三年《永樂大典》總裁官解縉被紀綱置於雪地凍死即為壹例。袁彬官至特授勛上柱國、左軍都督、升授光祿大夫,是最顯赫的指揮使。錦衣衛自李自成起,事,明思宗任命的都指揮使吳孟明之後,延續至1661年南明昭宗的錦衣衛指揮使馬吉翔與掌衛事任子信於咒水之難被殺才可說是正式結束長達290年的歷史。

明初的軍制比較簡單,其基層單位是“衛”和“所”,每衛轄正規軍士約5000人,其下設所,分為千戶所和百戶所,京城的禁衛軍所轄衛所為48處。到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決定改革禁衛軍,建立了十二個親軍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錦衣衛”。在錦衣衛組織當中,皇帝為直接的管理者。而在組織之內,最高的領導為都指揮使,出任此職者資格為“皇親國戚或戰爭功勛者”,僅壹人擔任,正三品官階。佐官有指揮同知二人,從三品;指揮僉事二人,四品;南、北鎮撫使二人以及十四所千戶十四人,皆為正五品;此其下管理職尚有副千戶、百戶、試百戶、總旗、小旗等。普通軍士部屬有力士與校尉等職。

其中北鎮撫司任務是“專理詔獄”,之後於明憲宗成化元年增鑄北鎮撫司印信,壹切刑,獄專呈皇帝,毋需通過指揮使轉達,而錦衣衛官,員中不掌詔獄者亦不得幹預其事。著名代表詔,獄,案件為:明初大將軍藍玉謀,反,案及明末首輔周延儒案,均為錦衣衛偵,破,立,功。

“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與大理寺)無權幹涉錦衣衛所處理的案件。

通常錦衣衛在逮捕嫌犯之前,會發給其“駕帖”,作用相當於現代的逮,捕,令(非“腰牌”)。

早期加入錦衣衛都會經過嚴格地審,查和考,核,要求良民,無,犯,罪,紀,錄,後經過訓練與挑選最終決定。後期若有錦衣衛逝,世,他的親屬,如親兒或是親兄弟,可成為其替補,無兒或兄弟則會於市上選擇合條件的人作為代替,故錦衣衛中不會出現職位有空缺的情況。

錦衣衛的業務職掌為“掌直駕侍衛、巡,查,緝,捕”,這壹句話就包括了錦衣衛的兩大執行機,構與職權:

壹、大漢將軍:主管皇帝侍衛、展列儀仗、傳遞皇帝命令以及職掌廷杖等事項,可以說和壹般禁衛軍毫無不同。

二、經歷司和南、北鎮撫司:這壹方面即為錦衣衛與壹般禁衛軍不同的特點,分述如下:1、經歷司:主管錦衣衛公務文書的出入、謄寫及檔案封存等事項。2、南鎮撫司:主管壹般衛、所部隊人員之犯,罪,偵,查、審,訊、判,決、情,報以及軍,事,武,器之研發事項。3、北鎮撫司:主管各地藩王及官,員,秘,密,監,視、肅,反,肅,貪,獨立偵,訊、逮,捕、判,決、關押權,力(詔,獄)以及反,間,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