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史書體例自《春秋》、《史記》後,編年、紀傳兩體漸趨成熟,盡管仍存在二體優劣的爭論,但其體式已較固定,無需多言了。裴氏較關註的是對現有體例,尤其是做為正史的紀傳體的規範化問題。紀傳體以人物傳記為主,專傳、合傳較好掌握,而類傳如何劃分,則頗不壹致。裴氏主張取“事類相從”的原則,他說:“臣松之以為列傳之體,以事類相從。張子房青雲之士,誠非陳平之倫。然漢之謀臣,良、平而已。若不***列,則余無所附,故前史合之,蓋其宜也。”肯定了司馬遷首創“事類相從”的合理性,然後批評陳壽將非為壹類的人放在壹傳中,有失體例。如賈詡之儔,實屬“算無遺略、經權達變”的奇士,應放在善作籌劃的程昱、郭嘉等人的類傳中,但卻放在了德智兩全有王佐之風的二荀(荀彧荀攸)之列,裴氏以之“失其類”,“其猶夜光之與蒸燭乎?其照雖均,質則異焉”,本質的異同,應是區分類傳的第壹要義。其次,行事相類亦為重要原則。如魚豢《魏略·勇俠傳》不計人物生年而按人物行事將漢末孫賓碩四人編入魏,是依據“其人接魏,事義相類”的原則處理的。對此,如果說魚豢還僅處於壹種自發狀態的話,那麽,裴氏提出“事義相類”的原則,便已成為壹種自覺的認識了。由實踐升華為理論,再指實踐,正是裴註史學意義在編纂學上的體現。
在敘事描寫上,強調通順合理,反對“語之不通”。註意容貌狀寫,如對荀彧之外貌,以陳壽不稱述為遺憾,特引《典略》、《平原禰稀傳》補充之,既反映了魏晉著文講究人物容止風藻的時代特色,又符合了中國史學講究形象描寫的特色,還體現了裴氏對歷史文學的審美要求,即生動形象的描寫可使史著更具魅力,這壹點同樣具有史學意義。
晁公武首先涉及裴註的字數:“(裴註)博采群說,分入書中,其多過本書數倍。”(《郡齋讀書誌》卷二)在清代武英殿刻本《三國誌》中,李龍官等在校刊識語中更為具體地指出“裴松之註更三倍於正文”。20世紀70年代初,黃大受據臺北藝文印書館影印的殿本統計,陳壽本書為350,833字,裴註為322,643字(《三國誌及裴註字數統計表》,載《三國誌選註》,臺北中正書局,1972年版卷首。轉引自吳金華《三國誌叢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95頁)。王廷洽根據中華書局陳乃乾校點本統計出《三國誌》為366,657字,裴註為320,799字(《略談〈三國誌〉與裴註的數量問題》,《古籍整理研究學刊》1985年第3期)。吳金華據百衲本統計,陳壽本書為368,039字,裴註為322,171字(《三國誌校詁?附編》,江蘇古籍出版社,1990年)。崔曙庭根據金陵活字本統計,《三國誌》為367,327宇,裴註為320,805字(《〈三國誌〉本文確實多於裴註》,《華中師範大學學報》1990年第2期)。如果以上述統計最少的《三國誌》與統計最多的裴註字數比較,《三國誌》也比裴註多38,014字,即便裴註中尚有佚文或混入正文,也不可能達到數倍於本書的文字。張子俠則認為:“《三國誌》的版本和流傳的經過極為復雜,既有文字脫漏問題,也有註文混入正文的現象,因而正文與註文孰多孰少不能輕下結論。”(《〈三國誌〉裴註研究三題》,《史學史研究》2000年第2期)。
明以前人若王通、劉知幾都譏其繁蕪,葉適至認為“註之所載,皆壽書之棄余”(文獻通考壹九壹)。清代學者雖然推崇裴註,但也有人指責他有的應註而不註,有的不應註而註,引書有改字等等(見趙翼陔余業考六、四庫提要四五及盧文弨的批註)。其實這些都是小缺點,並不能因此掩沒它的長處。裴註引用的魏、晉人著作多至二百十種,著錄在隋書經籍誌中的已經不到四分之三,唐、宋以後就十不存壹了。而且裴註所引的材料,都首尾完整,盡管說它“繁蕪”,說它“壽之棄余”,單就保存古代資料這壹點說,也是值得重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