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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莫旗逃犯在塘沽

關於逃犯的處理,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

通緝令的範圍由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通緝令應當盡可能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住所、職業、身份證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征、口音和行為習慣,並附被通緝人的近照,也可以附指紋等物證照片。除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第二百六十七條通緝令發布後,發現新的重要信息的,可以重新發布。通知必須註明原始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第二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應當及時組織偵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持通緝令或者有關法律文書予以拘留,並通知通緝令的發布機關辦理核實和移交手續。

第二百六十九條需要在口岸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邊境管制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發出邊境管制對象通知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後,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在全國範圍內采取邊境管制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應當附具相關法律文書。

情況緊急,需要采取邊境管制措施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出具公函,先將管制移交當地邊防檢查站,但應當在七日內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全國範圍內的邊境管制措施。

第二百七十條為了發現重大犯罪線索,追回涉案財物和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布懸賞通告。

獎勵通知書應當載明獎勵對象的基本信息和具體獎勵金額。

第二百七十壹條通緝令和懸賞通告應當廣泛發布,並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計算機網絡發布。

第二百七十二條經核實,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被擊斃或者被抓獲等情形,發現不需要采取通緝令、邊境管制通告、懸賞通告的,發布機關應當在原通緝令、通告範圍內撤銷通緝令、邊境管制通告、懸賞通告。

第二百七十三條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越獄逃跑的,適用本節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