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地方人大的角度來看:
當疫情開始蔓延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本地區疫情防控決定。
以上海為例,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的決定》規定:
“個人要做好自我保護,進入公共場所要自覺戴口罩。”
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規定:
"5.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服從和配合疫情防控的指揮、管理和安排,積極參與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壹)增強自我防護意識,嚴格遵守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
第二,從政府的角度來看:
以宣城市為例,《宣城市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應急指揮部通知》(2號)規定: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壹步切斷病毒傳播途徑,堅決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 等有關法律法規,並根據省應急指揮部《關於進壹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經研究決定。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 .實施範圍(1)賓館、飯店、酒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館;(2)理發店、美容店;(三)戶外運動場所、公園和非封閉景區;(四)商場(店)、書店;(五)候車室、候車廳、公共交通工具;(六)農貿(批發)市場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二是實施要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要求顧客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前佩戴口罩,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不戴口罩者應勸阻進入該場所,不聽勸阻者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處理。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另行公告。
第三,從處罰依據來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所以不戴口罩拒絕進入公共場所,不聽勸阻,拒絕戴口罩被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就在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