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修復 - 中國人的基本含義

中國人的基本含義

西周時期居住在首都的平民

在西周,中國人指的是城市及其附近的人。主要從事第二產業(手工業)和第三產業(服務業)的工作。

野蠻人是住在遠離城市的地方的人。主要從事第壹產業(農業),少量為第壹產業服務的二、三產業。

中國人和野蠻人是自由人,有壹定的人身自由,不是奴隸。現在用作中國人的統稱。但由於歷史原因,這裏“中國人”的定義僅限於中國大陸公民,不包括港澳臺。

周人殖民的“城”通常有兩堵墻,裏面的叫城,外面的叫郭。孟子公孫醜夏中所謂的“三裏城,七裏國”,七裏壹帶的小區域就是古代的“國”。住在城墻內的人被稱為“中國人”,不同於郊區的“野人”或“我”,即“庶人”。“中國人”和“野人”都是脫胎於原始社會的公社農民。商朝滅亡後,周公社農民與奴隸主貴族壹起駐紮在城邦和都城,而被征服的商氏族和其他公社農民則生活在野外,或屬於國家,或屬於封地,即都城或城市。在西周,“漢”和“蠻”的社會地位不同,因為前者是征服者,後者是被征服者。

“中國人”有參政的傳統,所以國王有很大的疑慮。“求和為心,求和名士,求和庶人,求蔔”(《尚書·洪範》)。由於史料不全,很難知道西周各地“國人”幹預政治的情況,但從西周的青銅器上?碑文“邦人(“國人”)是壹個正直的人,學習他的家庭”和“虐待和趕走君主和他的家人”類似於“國人”有權力流放王理在奎屯。由此可見,西周“國人”的政治權力並不亞於春秋時期。

“中國人”幹預政治的方式有很多種,或決定君主的存廢,或過問外交和戰爭,或參與各國的遷徙。以中原地區的鄭、魏、宋、曹、陳、徐或山東半島的君、姬等中小國家最為明顯,這可能是因為這些國家還有許多原始公社的殘余。《左傳》十八年(公元前642年),興仁、伐魏,以國舍父、弟、子,對公曰:“荀能治之,當滅之,請隨我。”大眾做不到,然後老師來做。狄氏也。“中國人”不是統治階級,無權染指皇位。侯偉退位,只為了“父兄是兄弟”,這原本是壹種宗族* * *現象。但國家的壹切事務都要得到全體成員的認可,於是侯偉退位,面對“人民”,“人民”反對,貴族們也無可奈何。這也是氏族的殘余習俗。《左傳》成公十年(公元前581年)三月,鄭國貴族死,壹月“鄭人(即“鄭國人”)殺亡,頑固而立,其子如許而跑”。這種內政外交的例子很多。春秋時期,晉楚爭霸,中原小國深受其害。當他們在楚的時候,他們攻擊金,當他們在金的時候,他們攻擊楚。郭瑋被夾在晉國和楚國之間。有壹次,“侯偉欲與楚,而國人不願意,故出為君說在晉”,侯偉“居湘牛”(《左傳》二十八歲)。保家衛國的君主在外交上違背了“中國人”的意見,自作主張,因此被流放到香牛。不從宗族社會看“中國人”的行為,很難做出充分的解釋。

春秋以前,吳國崛起於東南,與楚爭霸,臨近邊境的陳、蔡深受其害。《左傳》哀嘆公元年(公元前494年),吳國士兵楚曰:“吾召陳懷公,欲與楚為右,與吳為左。”《左傳》中十二年(公元前597年)楚,十日、七日,“鄭人不吉利;到了宮中,又弄下了車,戟。國人近了,守軍哭了,準備遷都。這些都是“中國人”參戰國的遷徙與和平戰爭的例子。秦穆公幫助金進入晉國,金反敗為勝,秦晉在漢源交戰,被俘。秦伯會在閑時使魯怕甥,與王城結盟。秦伯說:“那晉國呢?”對:“不和諧。我以喪夫為恥,以喪親為孝,不畏求修,建設國家。我說,‘我要報仇,我寧願為容帝做事’。君子愛其君,知其罪,不怕請修以待秦之命。他說,‘我會報答妳的好意。‘有死無二’,所以不和諧(《左傳》福貢十五年)。作為金這樣的大國,也承認國家是由貴族(君子)和中國人(小人)組成的。可見,金統治階級實際上已經認可了“中國人”發揮宗族社會傳統和傳統的作用。

《左傳》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記載吳國稱雄,召魏國加入諸侯聯盟。侯偉因候見而遲到,吳太齊指責魏軍“來的太慢”,“攔不住”,即不讓魏軍回去,只好扣留。幸而子貢為之辯護,曰:“魏軍來,必求其民,其民非要即不要,故緩來。”這些話據說是“泰宰豪說,這是放棄侯偉。”可見,君主有事時,“必求其民(即“民”)”是當時統治階級所公認的。

綜上所述,雖然周朝的歷史記載分為東西南北,時間相隔幾百年,但承認“中國人”幹預政治是壹樣的。因此,李周太公蕭思寇詢民三政,即“掌外國之政,使眾民皆詢之:壹詢國難,二詢遷國,三詢立君”,絕非虛構

“中國人”在當時的政治中發揮如此重要的作用,與他們所依附的公社組織密切相關。“國”中的“民”,基本上是周朝商貴族及其平民的後裔。雖然他們也受到當時統治階級(《孟子·滕文公》)的剝削,但他們在政治上與統治階級有著共同的利益。所以晉國的粟實說,“前朝之攻,使民以為民必樂,故不得不拼命”(《國語·於今壹世》)。同宗的公社農民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他們的生存權不會被統治者隨便剝奪和危害。燕文公說,“如果它有益於人民,它也會有益於孤獨者。生於民而樹之王,也是有益的。人有益,孤獨不可免”(《左傳》出版十三年)。師曠還說:“生於人民的君主死了,所以他應該掌管牧之,而不要失去他的性。有君子為二,使師護之,不可過(《左傳》十四年),猶有* * *。春秋時期,山東半島莒國的“人”因君主危及傳統身份而多次流放君主。如公元前609年,居姬之子“多行無禮於國”,太子之仆“因中國人而忠於國”(《左傳》十八年出版)。

公元前542年,“耕者不如公虐,中國人患之”,“因中國人攻鞠子,故殺之”(《左傳》相公三十壹年)展出。二十三年,“鞠子庚虐而造好劍,若鑄劍,必試諸民。中國人深受其害。”庚戌甚至想和齊國結盟,背叛* * *,貴族們“救鳥帥中國人把他們趕走”(《左傳》二十三歲)。上面引用的事實表明,當“中國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他們有權利也有能力反抗,貴族們也利用“中國人”的力量來代替君主。宗族的利益高於壹切,“國家”中的公社農民“人民”也竭力維護這壹傳統。但由於歷史的進步,像居安這樣的情況很少,大部分國家都發生了變化。總的來說,春秋以前,氏族* * *的基本精神還是存在的,只有這種傳承才能維持各個國家的存在。

生活在野外的野人庶人與西周統治階級沒有血緣關系,而是來自被征服的民族。普通人物似乎都有卑鄙、自卑、偏激、自卑的意思。比如私生子和普通姓氏,指的是僅次於長子和姬姓的人。在古書中,“野人”壹詞也叫“庶人”,可能不如周奴隸主、貴族、周平民的含義。在王武消滅了商人並贏得了東征後。他們稱之為“尹姝”或“尹姝”的殷人被迫搬遷到周代(商趙書高),和“蜀邦”的被征服的部落和小國家壹般(商蜀資財)。《左傳》三十二年,召公曰:“三姓之後,今為平凡。”杜:“三之後,必有危、夏、商。”可見,不僅殷死後的人成了,虞、夏死後的人也成了。西周時期的庶人不同於“中國人”,前者是外國人,後者是本國人。只是這樣壹來,他們的地位差異就非常明顯了。雖然當時的“野人”也維持著公社組織,但古籍中並沒有“野人”與政治的例子。李周六朝時,絕大多數官員稱管其法令、戒律、政令、政治等等,從未見過“庫序”、“賓興”之類的記載。因為“六歲”的“野人”只從事農業生產,所以所有屬於六歲的官員都只重視對農業的管理。如《隨侍》帖說:“巡其莊稼、梗”;隋博士的帖子說:“教莊稼”“化繁為簡,栽培莊稼”;《縣令鄭》帖曰:“賞罰莊稼”;“贊長”的帖子說:“讓我們培養床墊,關註它的女性優點”;《李在》說:“要治莊稼”。《隋人》約伯更說:

“凡野,以下劑(下等役法)以癰,在田(分授田)以定癰,以喜昏(勸其婚昏)以擾癰,以土宜(指土宜之法,分十物以二土,分十物以二土)以教癰稿。鄭康成註:“改變人的文字,是內外有別的。我還是懵懂無知。“這是相當可取的說法。在這裏,“野人”不叫“田敏”,也叫“孟”或“孟”,這可能反映了“野人”在當時沒有政權,也無法受教育,愚昧無知的歷史現實。“野人”和“中國人”的地位差異不僅表現在政治上,還表現在法律和稅收的地位上。

李周·迪·關曉·司徒的事業雲;

負責建國的教學方法...為了起兵野戰,為了追求專業,為了進貢。也就是說,當時的平民階層要為統治階級服兵役,要從事田間生產,要提供勞動力,還要糾察逃跑,但這些負擔與“中國人”和“野人”是不同的。所以在考察戶籍的時候,就有了“中學和郊區被鄙視的婆家”(《小司徒》)的區別。具體來說,雖然當時參與典當是壹種義務,也是壹種權利,但只有“中國人”才有資格“參軍”,“野人”只能幹點“農活”。魯之鳥被封於魯後,準備伐、時,先向“中國人”宣誓,要他們修甲、戰、弓。對三郊三省的“野人”,他說,“芷是個陷害...我只建,不敢拒絕提供...知是卑下之地,不敢多事(《尚書·非詩》)。為了餵養牛馬,準備建城,“野人”只有服苦役和打零工的資格。

《李周地方官與鄉村醫生》職雲:

中學七尺六,野外六尺五,都是。賈:“七尺即二十歲”,“六尺即十五歲”。提供搖壹搖服務的年齡,“中國人”是20-60歲,“野人”是15-65歲,相差10歲。可見他們為統治階級服務有輕有重。

“李周、地方官、大家”的帖子比比皆是;

人人管政(征),按年齡上下。好年景,大眾花十天就要三天;中年,則公旬用兩天;如果沒有年,那麽大眾就花壹天。兇文(指生疏之年,疫病流行)指無利無財。這壹記載說,“中國人”到西周王國的勞動範圍可能僅限於“修城”、“除道”、“成梁”(普通話)等工作,並說明“國入”不足以按年開工。然而,“野蠻”的勞動沒有時間、種類和重量。《詩經》中的具體寫照,《遊風七月》就是其證明。詩中說,“野”中公社的農民,男耕女織,收獲後立即為奴隸主貴族充當徭役,開春後立即需要耕種。“嗯,我是個農民,我的莊稼也壹樣,所以我要去皇宮裏幹活。日在毛,夜在陶,急取屋,始播百谷。”12月的寒冬,準備明年夏天供奴隸主貴族享用。“野人”常年為奴隸主貴族耕田,為奴隸主貴族服務,所以勞動時有時無也無所謂。

“中國人”和“野人”的地位差異,也可以從免服兵役的規定中看出。

《李周地方官與鄉村醫生》職雲:

舍(免)者,國之貴人、智者、能人、官員、老弱病殘,皆舍。如前所述,所有66歲以上的“野蠻人”、60歲以上的“中國人”和病人都免服兵役。這裏說的是“國家”裏也有高尚、賢惠、能夠擔任公職的人可以得到優待。不管這個記載有多真實,它總能反映出西周時期“野人”的地位低於“中國人”的事實。由於“野人”或“庶人”的地位低於“中國人”,許多同誌認為庶人是奴隸。他們稱“庶人”為奴隸的壹個主要原因是《大鍋飯》碑文中的壹句活話:

伊(錫)女州司四白(博),民治己至於六百五十九;易樹脂(Yi)公司的王晨是十三白(Bo),還有千五夫。

他們說“人”是奴隸,“自我控制至於庶人”都包含在“人”裏,所以他們都成了奴隸。事實上,可能並非如此。在碑文中,有邦斯、義斯、仁秀、於、等。在被抓獲前都是按照身份稱呼的。是不是被周天子賜給貴族後都變成了奴隸?碑文中沒有說明。即使他們已經成為奴隸,也不能根據這段銘文證明庶人是奴隸。另壹些人則根據1954年6月江蘇丹徒縣(即桂)出版的《後羿雅賞》記載,認為為奴。周王賞賜後羿土地、城市和人民,周初以後是國璽。如果所有受賞的人都是奴隸,奴隸就不可能有姓氏,也不可能有“只(在)王人”或“庶人”的道理。碑文“典”意為“鄭”,與“典(博)”壹並授予的“錢賦”應視為其所屬的。把土地給這裏的人民意味著周天子把他征服的地區置於被封鎖的人民的統治之下。題詞“只有工人”、“庶人”、“鄭啟波”不是奴隸。就已知的青銅器銘文來看,周王給奴隸的禮物規模很小,如:“學十妻(有)”(丁玲)、“易(錫)...五臣”(不滅嬰兒)和“夷(錫)女(尤)屍(夷)十臣。這種“鐵皮人”恐怕只是奴隸主貴族的奴隸,不壹定從事農耕。金文熙壹案,僅《麥尊》就有給200人的記載,說:

蔡(今)已晚,又有200大臣改(錫)。這個“臣”可能是壹種“虎臣”,就像(錫)女(如)馬車載著300和50名士兵和李(來)仆人,女(如)平臺上寫著“禁止容”壹樣。既然武士可以得到獎賞,可見金文中關於“鐵皮人”的記載並不能完全視為對奴隸的饋贈。

奴隸沒有生存權。比如,為了陷害申生,李記把祭給曲沃的肉下毒,獻給了晉獻公。“公祭之地,墳墓:有狗,狗被殺;而我,我死”(《左傳》公四年)。可見“小部長”和“狗”的地位並不遙遠。又如,在齊國,以齊姜為妻,馬二十匹,樂而不思晉。追隨者為至晉,“牟在桑,桑妾在焉,不知其在也。妾告蔣介石,蔣介石殺之”(國語於今:四)。女奴傳話,丟了性命。但是,在古籍中,從來沒有任何記載說“野人”,也就是“庶人”,是被奴隸主和貴族任意殺害的。可見,“野人”即“庶人”不是奴隸。在有公社的古代社會,公社農民不是完全自由的。他們被束縛在公社裏,不能隨意遷移。因此,“李周地管畢暢”的工作雲:搬到中學和郊區,然後給它。如果妳遷移到他那裏,是為了他的家庭節日,如果妳不給,妳就沒有節日。那麽它只存在於土壤中。“鄰裏”工作和雲:

如果妳遷移到另壹個城市,妳將獲得它。至於公社農民有時被奴隸主和貴族當作自己人,換取賞賜領地的現象,在古埃及和兩河流域的壹些國家也有不少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