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個人擁有物品的拍賣所得,按稅法規定,屬於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但在實際征收過程中,由於拍賣業是壹個相對嶄新的領域,壹些政策的制定還不到位,加之各拍賣行的具體操作不同,執行的情況並不好。據了解,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關於書畫作品古玩等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54號,以下簡稱154號文),明確了關於書畫作品、古玩等的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那麽,相對於154號文,《通知》有哪些變化呢?
原創的和購買的作品繳稅不壹樣相比154號文,《通知》的可操作性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