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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古玩取得的所得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5月1日起,對於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各種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進行進壹步完善和規範。

實際上,個人擁有物品的拍賣所得,按稅法規定,屬於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但在實際征收過程中,由於拍賣業是壹個相對嶄新的領域,壹些政策的制定還不到位,加之各拍賣行的具體操作不同,執行的情況並不好。據了解,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關於書畫作品古玩等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54號,以下簡稱154號文),明確了關於書畫作品、古玩等的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那麽,相對於154號文,《通知》有哪些變化呢?

原創的和購買的作品繳稅不壹樣相比154號文,《通知》的可操作性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