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中引用古籍文獻標註方式如下:
1、刻本
標註順序:責任者與責任方式/文獻題名(卷次、篇名、部類)(選項)/版本、頁碼。部類名及篇名用書名號表示,其中不同層次可用中圓點隔開,原序號仍用漢字數字,下同。頁碼應註明a、b面。
2、點校本、整理本
標註順序:責任者與責任方式/文獻題名/卷次、篇名、部類(選項)/出版地點/出版者/出版時間/頁碼。可在出版時間後註明“標點本”“整理本”。
3、影印本
標註順序:責任者與責任方式/文獻題名/卷次、篇名、部類(選項)/出版地點/出版者/出版時間/(影印)頁碼。可在出版時間後註明“影印本”。為便於讀者查找,縮印的古籍,引用頁碼還可標明上、中、下欄(選項)。
4、析出文獻
標註順序:責任者/析出文獻題名/文集責任者與責任方式/文集題名/卷次/叢書項(選項,叢書名用書名號)/版本或出版信息/頁碼。
5、地方誌
唐宋時期的地方誌多系私人著作,可標註作者;明清以後的地方誌壹般不標註作者,書名其前冠以修纂成書時的年代(年號);民國地方誌,在書名前冠加“民國”二字。新影印(縮印)的地方誌可采用新頁碼。
6、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書名中含有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不標註作者,如《論語》、二十四史、《資治通鑒》、《全唐文》、《冊府元龜》、《清實錄》、《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陶淵明集》等。
7、編年體典籍,如需要,可註出文字所屬之年月甲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