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省文化廳設11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督促廳重大事項的落實;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信訪工作和機關財務工作;管理機關行政事務。承擔直屬單位安全管理督查職責。
(二)人事處(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訓、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文化藝術行業人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文化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文化經濟政策;指導省重點文化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管理文化行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文化系統的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政府采購和內部審計工作。
(四)藝術處。
擬訂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藝品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文藝作品和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協調全省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擬訂全省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協調省重點文化藝術科研項目攻關及重大成果推廣;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組織擬訂藝術考級的政策和標準並協調、監督和實施。
(五)文化市場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全省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推動市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執法力量的整合;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文藝演出、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品市場進行監管;協調動漫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對電子遊戲機在生產、進口和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監管;對網絡遊戲服務進行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根據國家關於文化藝術和文物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省文化藝術和文物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文化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六)文化產業處(法規處)。
擬訂全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協助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擬訂全省文化藝術相關政策;統籌協調重要文化政策調研工作;擬訂文化藝術中長期發展規劃;承辦機關法律事務;指導全省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七)社會文化處。
擬訂全省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指導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和文化館(站)事業;指導文化信息資源***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指導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保護規劃;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九)對外聯絡處。
指導、管理全省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貫徹執
行國家對外及對港澳臺的文化交流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對港澳臺的文化交流工作;負責我省對外和對港澳臺的文化合作協定簽訂的有關工作;組織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文物保護處(文物執法督查處)。
研究和指導文物保護與搶救工作,擬訂相關工程質量標準;擬訂全省文物保護規劃;組織、指導省以下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與驗收;指導檢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有保護標誌、有記錄檔案、有保護範圍、有保護機構)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管理;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負責考古發掘和考古勘探管理;負責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查處涉及文物保護和文物經營的違法行為。
(十壹)博物館處。
制定全省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省博物館藏品管理、修復養護、陳列展覽、館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博物館業務工作;擬訂全省文物流通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全省民間收藏文物、文物流通、文物征集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博物館業務和學術交流;組織指導博物館和文物方面的科學研究和科學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文物拍賣標的及文物進出境的鑒定;指導、督促檢查全省文物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落實消防、技防措施。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