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3日國務院批準,2004年8月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號發布)
第壹條為規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居留的期限不受影響。
限制。
第三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取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中國居留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獨立使用。
第四條取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
第五條受理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機關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直轄市公安分局、縣局。審查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
第六條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穩定,納稅記錄良好;
(二)在中國境內擔任副總經理或者副廠長以上職務,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務並享受同等待遇,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留不少於三年,納稅記錄良好;
(三)為中國和國家特殊需要做出重大、突出貢獻的;
(4)本款第1、2、3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的未婚子女;
(五)中國公民或者取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滿五年,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居住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六)投靠父母的18周歲以下未婚子女;
(七)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在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每年在境內居住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本條所稱年限是指申請日之前的連續年限。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所稱外國人在中國投資實際繳納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對國家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鼓勵類產業的投資總額在50萬美元以上;
(2)西部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總額。
50萬美元以上;
(3)華中地區投資總額大於654.38+0萬美元;
(四)在華投資總額在200萬美元以上。
第八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所稱外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事業單位;
(二)重點高等學校;
(三)實施國家重點工程或者重大科研項目的企事業單位;
(4)高新技術企業、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或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
第九條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當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可以代替護照的證件;
(二)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三)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無境外犯罪記錄證明;
(4)四張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註冊證書、聯合年檢證書、驗資報告、個人納稅證明。
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
第十壹條申請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人員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用人單位出具的本人職務或職稱證明;
(2)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
(三)用人單位的註冊登記證明、年檢證明和個人納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聯合年檢證明;
(四)在實施國家重點工程或重大科研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提交省部級政府部門出具的項目證明文件;在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人員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工作的人員,應提交《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或《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書》或《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書》。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人員申請時,還應當提交中國市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信和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時,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四項所指人員,屬於配偶的,還應當提交結婚證;如果是18周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還需提交出生證明或親子關系證明;如果是收養,還需要收養證明。上述由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必須是中國在該國認可的。
大使館和領事館認證。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五)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應當提交其中國籍配偶的永久居留證件或者其外籍配偶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結婚證、經公證的生活保障證明以及房屋租賃或者產權證明。上述由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應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六)項所指人員在申請時,還應當提交其中國籍父母的永久居留證件或者其外籍父母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出生證明或者親子關系證明;如果是收養,還需要收養證明。上述由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應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七項所指人員申請時,還應當提交避難地中國公民永久居留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經公證的避難地在境外無直系親屬的證明、經公證的避難地經濟來源證明或者避難地經濟擔保、經公證的避難地或者避難地的租賃或者產權證明。上述由外國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應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七條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委托人向主要投資地或者長期居住地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局、縣局提出申請。
委托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申請
國外人士出具的委托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九條經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由公安部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如果申請人在國外,公安部將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確認表。申請人持《外國人永久居留確認表》到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D簽證,入境後30日內到受理其申請的公安機關領取外國人永久居留許可。
第二十條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每年在中國累計居留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確需每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三個月的,須經妳長期居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但五年內累計在中國境內居留不得少於壹年。
第二十壹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效期為五年或十年。
對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未滿18周歲的外國人,發給有效期為五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對被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18周歲以上的外國人,發給有效期為10年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二條《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效期滿、內容發生變更、損毀或者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局、縣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公共安全
經審查未喪失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為壹個月。
限期換發或補發證書。
第二十三條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滿前壹個月內申請換發;證書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情況變化後壹個月內申請換發;證書損壞或遺失的,應及時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二十四條在中國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部可以註銷其在中國的永久居留資格,同時收繳其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或者宣布其無效:
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驅逐出境的;
(三)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
(四)每年在中國居留不滿三個月或者未經批準在中國居留不滿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獲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到原居留證件簽發地或者長期居留地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分局、縣局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十六條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許可的簽發、換發、補發,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直系親屬”是指年滿18周歲的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成年孫(孫)輩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安部和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