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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刑法有哪些?

壹、秦朝的刑法

秦代推行的法家政治並非始於秦朝,而是在秦統壹前部分推行。這裏說的部分是專門針對刑法的;至於法家的政治追求,則是全面的、普遍的。秦代商鞅變法後,法家路線得到全面貫徹,法律的殘酷性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出現在人們活動過程中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日常生活中。從我們今天所看到的文獻中可以看出,秦在統壹前後的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人民社會生活中,都把貫徹其政治路線與法律、刑法緊密而深刻地結合起來。

秦代刑法不僅以嚴厲著稱,而且刑法種類繁多。後世的主要刑法手段,在秦代已經基本成型。如果做壹個分類,大致有以下幾類:

1.秦朝時,把梟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所謂梟首,就是刑法把壹個人的頭砍下來掛在木桿上。《史記·正義》說:“把頭掛在樹上,就像壹只貓頭鷹。”《秦將令補》記載:“懸頭於木棒頭以示大罪,秦刑是也。”可見斬首之刑是秦國常見的刑法之壹。這種刑法不僅適用於人民,也適用於反抗君權的上層官僚。比如先秦戰國時期,秦國發生了老艾叛亂,參與這次叛亂的魏延竭、內史部、左毅竭、中醫淩遲等20多人都被斬首。(《史記·秦始皇本紀》)魏延、內侍等官員都是當時秦國的大官僚,但他們都難逃犯罪後被斬首的懲罰。張飛《律表》雲:“尖頭為惡。”也就是說,只有在罪行嚴重的情況下,才使用刑法。

2.勒死。所謂扭,《說文解字》格言是“扭,扭。”對名字的解讀解釋為:“掛壹根繩子,就壹巴掌拍脖子。”也就是用繩子吊住被害人的脖子勒死他。也是秦朝常見的刑法之壹。雲夢秦簡中有“荊之死”的記載,秦簡對“荊”的解釋與“於”壹致。直到近代,這壹刑法仍經常出現在對犯人的處決中。絞殺執行的特點是,要執行的犯人必須是罪行深重、冤屈非凡的罪犯。

3.腰斬。所謂砍腰,就是把人砍成兩半。《釋名》記載:“削頭則削腰。”《史記·尚軍列傳》記載:“不告漢奸,斬之。”文獻記載的秦代最早的砍腰刑,起源於商鞅變法時期。秦朝的宰相李斯在秦二世時就死於這種刑罰。

4.執行。據《史記》記載,“壹陰齋”與‘氣’同,古今用詞不同。氣的意思是殺死它的四肢。”也就是說,它有時被稱為“泰”。這種通常被稱為明清後年刑的刑法,只是秦朝的刑罰還沒有達到明清後年刑的復雜程度。秦代的刑罰是壹種極其殘酷的刑法,它會用利刃將受害者碾碎。用這種刑罰“殺死杜十公主”。"漢代文獻學家許慎曾說:"顧字幹,故曰葬。“說自己壞話的人,開口就開。他敞開胸腰,敞開起來,弄得幹巴巴的,不願意收。”(《說文解字》)這裏的“古”字,指的是將犯人碎屍萬段,搜刮貧民的刑法手段。

5.汽車裂了。所謂車裂,就是幾匹馬(壹般是四五匹馬)分別拉壹個人的四肢或頭部,往各自的方向拉,導致犯人死亡的刑法。《解釋名》解釋道:“車裂了。”散者散,枝者散。”也是後世所說的“肢解五馬”的意思。秦朝時,著名的遭遇車裂,秦王嬴政還處死了燕國派來的刺客荊軻。秦末趙高,惡名昭彰的官廟,在鹹陽分裂。以上三個案例都是秦國或秦朝時期刑法中車裂的明顯證據。

6.屠殺。所謂屠戮,根據《雲夢秦簡律法問答》的解釋是:“屠戮者又如何?”如果生了宰了,也叫砍頭。“屠殺是用刀子殺死他的身體,直到受害者死亡的刑法。可見屠殺的過程也是殘忍的過程。但在秦漢時期,這壹刑法更多用於犯人死亡後的行刑,即“屠屍”。後人所用的殺頭之刑,基本屬於後壹種意思。因此,屠戮刑的使用更多地側重於對死者的憤怒和羞辱,以及對與死者有關的家庭和親屬的羞辱性懲罰。比如秦始皇當始皇帝的時候,把反秦的士兵斬首處死,也是壹種泄憤和警示生者的方式。

7.拋棄市場。棄市是指在鬧市區,也就是人多的地方處決犯人的壹種刑法。根據對名稱的解釋,它說:“市場死亡時將被遺棄。”眾人聚集的城,與眾人壹同被棄。“秦皇采納了李斯的建議,下了壹道“連詩帶書者棄市”的敕令。秦二世為了達到專制的目的,剪除異己,又“殺鹹陽城十二公子”和“斬(李斯)鹹陽城”(《史記·李斯列傳》)。秦漢到清代各朝代,棄城之刑基本延續。這壹時期,只有少數朝代和政權沒有執行這壹法律,有些也沒有記載在官方文件中,實際情況大概也很少中斷。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棄市的處罰可以殺雞儆猴,對外人的震懾作用非常突出,而不是怎麽殺人。

8.定點清除的懲罰。所謂定殺,是指將壹個活著的人扔進深水中淹死而死的壹種刑法。《雲夢秦簡律令問答》記載:“殺人的決定是什麽?命裏註定殺水。”壹般有兩類人受此刑法約束。壹類是患麻風病的人,也就是秦朝所謂的沈癤之人。比如《雲夢秦簡法問答》的詞條上寫著:“問賈有什麽可說的?”當妳搬到妳住的地方,或者當妳搬到妳住的地方,妳就會被殺死。“第二種是有罪的人,正如簡的同壹篇文章中所說的“甲犯了完城之罪,而未破”。兩者合起來就是“有罪必被殺”。(《雲夢秦簡·法律問答》)

9.秦代刑法有五種,即賦、墨、墨、公、弼。《漢書刑法史》將其歸為“有五刑”。原文說:“漢初雖有約法三章,漏網之魚吞舟,卻是壹大突破,仍有降服三族之令。命令說:涉及三族,先斬,斬其左右,殺之,斬其頭,殺其骨肉於市。”謗咒之人,先斷舌,故稱五刑。“《漢書》作者班固所說的這裏是秦朝五刑遺跡。秦朝有很多施刑者和平民被處以絞刑,比如漢初名將黥布,本名英布,因被罰施刑者並有紋身而被稱為黥布。其他四種刑罰的受害者,在秦朝也是可以想象的。”《雲夢秦簡·法條解答》記載了奴婢妾“喪面”的刑法,即在臉頰上紋字。此外,還有許多關於秦代“程丹”的記載。《史記》中說秦人“誌在道”,表現了秦朝以刑法之密、之深為特征的殘暴極權統治的黑暗。“五刑”的具體情況是在面額上紋字;為了割鼻;剪腳趾頭;宮為男女生殖器所損;如《雲夢秦簡律法問答》記載:“諸侯真禁君之事,若貴族在爵以上,有罪應贖...如果他犯了貪汙罪,他應該贖回宮殿。“就是壹個例子。《史記·秦始皇本紀》也記載了秦時用於修建阿房宮的“隱宮囚人七十余萬”的事實。這樣,被囚禁在皇宮裏的人就是秦朝暴政的又壹個例子。它是各種酷刑和謀殺的總稱。

10.烹飪。所謂烹飪,就是用像今天的鍋碗瓢盆這樣的炊具把人煮死的刑法。《名釋》解釋為:“烹煮如炒鍋烹煮,但亦如烹煮動物。”《漢書刑法史》說秦代有鍋煮之刑,可見烹刑也是秦代用來殺人的刑法之壹。

11.剖腹手術。也就是說,剖開壹個人的腹腔,挑出內臟,這是刑法。秦朝時有剖腹的刑罰。

12.鑿刑。所謂鑿子,就是用重器擊打人的頭頂,致人死亡的刑法。《漢書·刑法誌》記載,秦代大開風氣之刑有鑿。

13.掃視的懲罰。也就是那個人被裝進包裏殺了。這件事發生在秦王嬴政將老艾劈開後,殺死了與老艾通奸的太後的兩個兒子。

14.流放。流放罪犯到邊疆的刑法起源比較早。夏朝建立前舜執政的軍事民主時代,就有舜“在幽州勞作,在崇山享樂,三危逃三苗,死於玉山”的記載。在文獻中,流、放、逃、漂泊都是流放的意思,後世也有流放、遷徙、貶謫等意思。秦時有許多人被判流放的記載,秦法律條文中也有壹些相應的規定,如《雲夢秦簡·秦律雜抄》中記載:“若大夫斬之,則動之。”那些犯了叛國罪,坐在強奸沒有告訴他們,也被判處流放。例如,秦國的重要官員呂不韋被秦王流放到四川,另壹個重要官員老艾在老艾事件後也受到了集體懲罰。

15.鞭打。所謂鞭笞,就是鞭打。“夫”又叫“撻”,《說文解字》對撻的解釋是:“飲於鄉罰不敬,撻其背。”顯然這意味著鞭打。秦代廣泛使用鞭笞,雲夢秦簡中有許多篇章記載了如何使用鞭笞。

16.三大家族的懲罰。在秦朝的刑法中,最殘酷、涉及面最廣的刑法是三族刑。《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文公當政時,“法初三罪。”文獻中也有記載,秦國尚武時“三祖被殺,三族被征伐”。《漢書·刑法史》認為,三族刑起源於秦代商鞅時期,所謂“商鞅為秦所用,以刑三夷。”這種刑法的意思是,如果壹個人犯了罪,就會害了三族。所謂“夷三族”,也就是滅絕三族。

17.坐在壹起的懲罰。是指壹人違法牽連鄰裏的壹種刑法。從形式上看,有點類似於三家刑,只是處罰的對象不同。左聯強調鄰裏中與犯罪者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但左聯經常與氏族制度相交。如果親戚是鄰居,他們就離不開左聯。《史記·範雎列傳》記載:“秦之法,凡行不義者,各有其罪。”這裏指的是行政人員的坐刑,但實際上秦代坐刑的範圍相當寬泛,從官員到百姓幾乎所有的違法者都可以使用坐刑的方式進行處罰。

秦刑法的細節很多,限於篇幅,文中只敘述要點。即便如此,也不難看出專制秦朝的刑法是被人民濫用和暴虐的。可見秦朝短暫的歷史命運早已註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