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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東西方國家概念

政治學上的國家(state)壹詞,最早來自於意大利思想家馬基雅維裏所用的statos壹詞,該詞來自於拉丁文status。

漢語中的“國家”壹詞,“國”的涵義類似於歐洲觀念中的“國家”,而“國”與“家”在最初是有區分的。如《周易》:“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秦漢以後以壹國而統天下,由於儒家文化強調“家國同構”,家又指家庭、家族,從而形成了“家”“國”並提的條件,“國家”指壹國的整體,如西漢劉向《說苑》:“茍有可以安國家,利人民者”,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公(袁可立)乃抗疏曰:‘則民生休戚、人品邪正,誰復為國家昌言乎?’”《明史》:“國家正賴公耳”。但是中國古籍中出現的“國家”並非近代民族國家的觀念,而只有“天下”的觀念。在西學東漸時,才用“國家”壹詞附會西方的state。

在以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國家出現得比較早,且形式少有變化。秦王朝便已經奠定了中國現代國家的基礎。

在西方,現代民族國家的建立大約首先從13世紀的英國、法國開始。其典型特征是王權與教權、封建主權力的鬥爭。在此過程中,國家相對於市民社會的獨立性也日益凸顯,其發展有四個階段。

第壹個階段是王權與教權的鬥爭。

第二個階段是消除農奴、佃農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使得全國人民都只有壹個上級:國王。在革命之後,這種對國王的忠誠轉化為對民族的忠誠,對祖國的忠誠,則現代意義上的公民就出現了。

第三個階段是各種政治機構、行政機構的出現,如市鎮議會、如各種咨詢機構(逐漸演化成政府各部)等,這是現代官僚政治的開始。

第四個階段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系的日益法制化。這個過程可以從英國大憲章算起,而到1628年的Petition of Rihts和 1791年的Bill of Rights初步得以實現。它將政治權力及其運用規範到了壹個成文法的框架之內,成為了後來代議制的先聲。到北美獨立戰爭,特別是法國大革命,這壹過程基本完成——制訂了成文憲法,制訂了人權與公民權法案,使得個人可以對抗國家的胡作非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