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制定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宣傳的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二)負責起草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和版權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政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制定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發展的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公益項目和公益活動,協助貧困地區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建設和發展。負責制定全國古籍整理出版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制定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依法負責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統計工作。
(五)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內容和質量的監督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市場經營的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和監督廣播電視廣告的播出。負責全國記者證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互聯網出版、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等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的監管。負責對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網絡視聽節目、廣播電影電視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七)負責推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與科技融合,依法擬定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發展規劃、政策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推進廣播電視網、電信網和互聯網的融合,推進應急廣播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新聞出版廣電系統的安全工作。
(八)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出版物進口管理和廣播電影電視節目進口納入管理,協調推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領域“走出去”工作。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版權管理等領域與外國及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版權管理和公共服務,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涉外版權侵權盜版案件,負責處理涉外版權關系和有關版權的國際條約。
(十壹)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大案要案,承擔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領導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和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對其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三)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