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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誦作品名稱需要加書名號嗎

需要。

書名號,標點符號,用以表示書籍篇章_報刊_法令_歌曲等的名稱。書名號在漢語中的基本形式為兩種:壹是雙書名號,表示為“《》”;二是單書名號,表示為“”。用於標明書名、篇名、報刊名、文件名、戲曲名、歌曲名、圖畫名、影劇名、報紙雜誌名、圖表名等。書名號裏還要用書名號時,外用雙內用單,雙書名號和單書名號在書寫時不能放在壹個格子裏。不能視為作品的課程、課題、獎品獎狀、商標、證照、組織機構、會議、活動等名稱,不應用書名號。下面均為書名號誤用的示例。

有的名稱應根據指稱意義的不同確定是否用書名號。如文藝晚會指壹項活動時,不用書名號;而特指壹種節目名稱時,可用書名號。再如展覽作為壹種文化傳播的組織形式時,不用書名號;特定情況下將某項展覽作為壹種創作的作品時,可用書名號。書名後面表示該作品所屬類別的普通名詞不標在書名號內。書名有時帶有括註。如果括註是書名、篇名等的壹部分,應放在書名號之內,反之則應放在書名號之外。書名、篇名末尾如有嘆號或問號,應放在書名號之內。在古籍或某些文史類著作中,為與專名號配合,書名號也可改用浪線式“_”。這可以看作是特殊的專名號或特殊的書名號。弄清所強調的對象來決定是否使用書名號 使用書名號時,必須弄清楚,句子本身是否在強調需要加書名號內容的名稱性,如果強調其名稱性,則用書名號,如果側重強調題目的內容,那麽需要加引號而不是書名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