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確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科學著作,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及文藝理論的專著,必須從優付酬者,可以適當提高標準,但每千字不超過40元。
(2)翻譯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別難譯而質量優秀的譯稿,可以適當提高標準,但每千字不超過35元。
由外文譯成中文,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對翻譯者,按上述標準付酬。
由中文譯成外文,對翻譯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準付酬。對原著作者按該著作翻譯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數民族文字譯成漢文,對原著作者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稿酬標準定級支付60%的稿酬。
對少數民族文字翻譯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規定的外文譯成中文的標準,另加25%至30%付酬。
由漢文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對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
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譯、箋證、註釋、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對特別繁難,質量又高的,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過30元。
古籍資料的輯錄、匯編,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數稿酬)。
各種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
斷句、校正錯訛,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數稿酬)。
標點加壹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難度大的標點加繁重校勘,可適當提高,但每千字不超過15元(均不付印數稿酬)。
(4)詞書稿:
詞書條目,照本條第(1)款標準,按版面折合的字數計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百科全書詞條編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5)根據他人著作改編和縮寫的書稿,按本條第(1)款標準的40%至60%向改編者付酬。並按改編費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編費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譯文的校訂費,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數稿酬。由譯者請他人代為校訂者,費用由譯者自付;出版社請他人校訂者,校訂費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圖書資料輯錄,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數稿酬。
(8)約請社外人員編選的書籍付編選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約請社外人員編輯加工的書稿,付編輯加工費,按每萬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數稿酬。
(9)約請社外人員審查書稿,付審稿費。壹般書籍的審稿費按每萬字10至20元付酬;對於繁難的專著,可適當提高,但每萬字不超過40元;不付印數稿酬。第四條 印數稿酬:
(壹)壹般書籍的印數稿酬,按基本稿酬總額的百分比支付:
(1)印數在壹萬冊以內的,以壹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8%;
(2)印數超過壹萬冊的,其超過部分以千冊為計算單位(不足壹千冊的,按千冊計算),每千冊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對確有重要學術理論研究價值而印數較少的專著,印數在壹萬冊以內的,以壹萬冊計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數超過壹萬冊的,按本條第(壹)款之(2)的規定支付。
(三)本條(壹)(二)兩款規定的印數稿酬,每次重印均應累計過去的印數。不論初版還是重印,出版社均應在版本記錄頁上如實註明印數。
(四)學習用書、臨時教材或由於其他客觀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譯,在第壹次出版後兩年內,印數在10萬冊以下者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標準付酬;超過10萬冊以上,視不同情況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30%至50%付酬。第五條 曾在報刊上發表過的著譯,輯成個人專集出版,付給著譯者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編選不同著譯者的報刊文章合集出版,對著譯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分章撰寫,內容相互有連貫性的專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出版社約請多人撰寫,單篇獨立(沒有連貫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數稿酬。
期刊轉載其他報刊上已發表過的作品,按第三條第(1)款標準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並按第三條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發表該作品的報刊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