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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蒙古國旅遊需要辦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1,旅遊簽證:持私人護照只能申請最長30天旅遊簽證,可以到北京的蒙古大使館(地址建國門外秀水北街2號)和蒙古國駐呼和浩特市總領事館(呼和浩特市內蒙古飯店)辦,所需材料:護照(證件有效期6個月以上); 兩張相片(但沒有壹張是用在簽證上的,蒙古簽證上只有壹個大的墨水印章);邀請信(可以從該國任何壹個機構或組織獲得,建議讓互聯網幫助妳);財產證明(首次出國者應準備,經常性出國者不必出示)。需要4個工作日,簽出了停留日期壹般根據行程的時間確定,最長30天。如果在蒙古停留超出30天須到當地警察局辦理延期離境手續。持私人護照在蒙超過1個月而未辦延期離境手續的外籍居留者,要被驅逐出境。

2,過境簽證:經蒙古去第三國者,不論停留多長時間,都必須申辦過境簽證。申辦過境簽證所需時間:壹周。 必須提供的材料和手續:出國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和護照號碼);照片3張; 填寫簽證申請表1張。出國時不經蒙古,回程需經蒙古回國者,過境簽證不在國內辦理,而是在最後壹個訪問國申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條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的管理。中華人民***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負責在境外簽發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請。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並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