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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第壹條為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更好地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勵若幹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是指對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是本市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最高獎。分為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和市長特別獎。第三條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為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向獲獎成果頒發證書和獎金。

非本地集體和個人在吉林歷史和現實問題研究中取得的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授予市長特別獎。第四條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市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和授予。其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辦法》的規定,制定或修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實施方案;

(二)遴選、審定初審組和審查學科組成員,並對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最終審定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並向社會公布獲獎名單;

(四)決定獎勵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項。

評委會成員由專家、學者和相關負責人組成(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陪審團的任期為三年。

評委會的日常工作由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第五條市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和獎勵工作每三年進行壹次。評委會在頒獎前會在《江城日報》刊登公告。第六條市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和授予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註重質量和社會效益,確保獲獎成果的水平。第七條所有獲獎者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堅持黨的基本綱領和基本路線,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在學術研究上有所突破和創新,為學術建設做出新貢獻;

(二)理論聯系實際,對我市改革開放、經濟社會發展有積極影響,在實踐中有指導作用,有應用價值。第八條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為以下三類:

(壹)著作,包括官方出版社出版的社會科學專著、譯著、工具書、教材、古籍、通俗讀物、研究資料和地方誌;

(二)論文,包括論文和調查報告;

(三)咨詢成果,包括咨詢方案、咨詢報告和論證報告。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報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壹)在獎勵工作中已經獲得相當於或者高於該獎勵等級的獎勵;

(二)著作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3)非學術成果,包括大事記、概述、傳記、統計資料、年鑒、文件、領導講話、工作總結和工作報告等。;

(四)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於機密,不宜公開的。第十條參加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的集體或個人,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市社會科學學會會員向學會申報;

(二)縣(市)區、企業社科工作者向縣(市)區、企業社科聯分會(黨委宣傳部)申報;

(三)本條第壹項、第二項以外的申請人直接向評委會申報。第十壹條獲獎結果確定後,評委會將在《江城日報》上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有異議,可提交評委會,由評委會作出決定。第十二條凡獲得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者,其獲獎業績記入本人檔案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聘任、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相關津貼的重要依據之壹。第十三條市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獎勵經費和相關評審經費,由市財政核撥。第十四條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評委會撤銷獎勵,追回獲獎證書和獎金,並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罰。第十五條從事評價工作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罰。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0+0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