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書坑儒發生在中國古代的秦朝。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齊人淳於越反對當時實行的“郡縣制”,要求根據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駁斥,並主張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學誹謗朝政。秦始皇采納李斯的建議,下令焚燒《秦記》以外的列國史記,對不屬於博士館的私藏《詩》、《書》等也限期交出燒毀;有敢談論《詩》、《書》的處死,以古非今的滅族;禁止私學,想學法令的人要以官吏為師。此即為“焚書”。第二年,兩個術士(修煉功法煉丹的人)侯生和盧生暗地裏誹謗秦始皇,並亡命而去。秦始皇得知此事,大怒,派禦史調查,審理下來,得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 “焚書坑”及“坑儒谷”遺址
坑殺。此即為“坑儒”。兩件事合成“焚書坑儒”。
焚書坑儒的原因
1.是秦朝建立專制主義政治體系的需要 2.壹些儒生和遊士引用儒家經典,借用古代聖賢的言論批評時政(只是對於坑儒,史學家們現在仍有爭論。壹般來說有三種看法: 1、歷史上並無焚書坑儒壹事,這純屬後人的杜撰。持這壹觀點的是民國時期興起的“疑古派”,近幾十年的出土文物,有力地支持了司馬遷《史記》的真實性,從而證明了“疑古派”觀點的不成立。 2、的確坑了壹些人,不過那只是些方士,或稱術士。持這壹觀點的人,是由於無任何經學根底的涵養,導致不認識術士的術字,而將術士與方士混淆。古籍多通假字,《禮記.學記》雲:“蛾子時術之”,術述即是壹例。術士即述士,古代學者遵從孔子“信而好古,述而不作”的信條,學述(學術)而不自造作(創作)。此亦“學術”壹詞的本源和本義。 3、秦始皇的確活埋了許多秦朝學術界、諸子百家的代表人物)。 3.在關於郡縣制的辯論中,丞相李斯斥責儒者依古制實行分封制的主張不合時宜。
焚書事件
中國的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1年-前221年)由於社會逐漸進入青銅時代,中國的社會生產力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壹些平民百姓逐漸從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他們面對紛亂的社會狀況,希望通過思索和鉆研前人治世理念尋找到壹條可以使社會安定,百姓不再流離失所的救世之路。於是產生了諸多的學派學說,並撰寫出無數著作,史稱諸子百家。 公元前221年,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大壹統的中央集權王朝——秦朝建立。由於當時社會上百家爭鳴,嚴重的阻礙了秦始皇對征服的原六國民眾思想的統壹,並威脅到了秦朝的統治。公元前213年秦丞相李斯進言,說愚儒“入則心非,出則巷議,非主以為名,異趨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於是,秦始皇為了統壹原六國人民的思想,於當年開始銷毀除秦記以外的所有六國史書和私藏於民間的《詩》《書》,壹直到公元前206年秦朝滅亡,史稱“焚書”(《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等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其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蔔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需要特加註意的是,從李斯的上書可知,當時帝國所有的書籍,包括明令燒毀的在內,在政府中都留有完整的備份。朱熹也雲:秦焚書也只是教天下焚之,他朝廷依舊留得;如說“非秦記及博士所掌者,盡焚之”,則六經之類,他依舊留得,但天下人無有。 隋朝牛弘提出“五厄”之說,論中國歷代圖書被焚毀,首當其沖即為秦始皇焚書,二是西漢末赤眉起義軍入關,三是董卓移都,四是劉石亂華,五是魏師入郢。而劉大魁作《焚書辨》,毫不客氣地指出:書之焚,非李斯之罪,實項羽之罪也。據《史記·項羽本紀》,“項羽引兵西屠鹹陽,殺秦降王子嬰,燒秦宮室,火三月不滅”。帝國的珍貴藏書,就此付之壹炬。可憐唐、虞、三代之法制,古先聖人之微言,最終只化為若幹焦耳的熱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