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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四法的理校法

“段玉裁曰:‘校書之難,非照本改字不訛不漏之難,定其是非之難。’所謂理校法也。遇無古本可據,或數本互異,而無所適從之時,則須用此法。此法須通識為之,否則鹵莽滅裂,以不誤為誤,而糾紛愈甚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險者亦此法。昔錢竹汀先生讀《後漢書·郭太傳》,太至南州過袁奉高壹段,疑其詞句不倫,舉出四征,後得閩嘉靖本,乃知此七十四字為章懷註引謝承書之文,諸本皆儳入正文,惟閩本獨不失其舊。今《廿二史考異》中所謂某當作某者,後後得古本證之,往往良是,始服先生之精思為不可及。經學中之王、段,亦庶幾焉。若《元典章》之理校法,只敢用之於最顯然易見之錯誤而已,非有確證,不敢藉口理校而憑臆見也。”

即碰到古書無可依據,或數本無所適從時,只好用理校法,以理分析,斷其是非。它通常根據史書的體例原則、遣詞造句的特色來校勘,需要研究者對古籍、音韻、訓詁、歷史、典故等知識有很深的造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