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條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長。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項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項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