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是國務院的壹個正部級行政機構,主要解決民族問題。是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民委承擔著執行中國***產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論,展開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國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國務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並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組織對有關國家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的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壹。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組織對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關於我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報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八)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內設機構
辦公廳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安排委領導活動;承擔聯系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規章制度建設和國家民委有關綜合性文稿起草;負責機關會議活動管理和重要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委內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及委領導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擔聯系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成立逢10周年慶祝有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和有關接待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值班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在京直屬單位文電、應急、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研究司
起草民族法律法規草案,擬定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指導、協調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有關工作;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工作;承擔國家民委民族研究項目的規劃及實施等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學術交流活動;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協調推進司
承擔指導、協調鑄牢中華民族***同體意識工作;統籌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同體意識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鑄牢中華民族***同體意識有關研究基地、實踐基地建設工作,組織開展中華民族***同體歷史研究工作;管理民族工作領域專項規劃;承擔聯系國家民委委員單位的有關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經濟發展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負責規劃管理和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化宣傳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對外宣傳工作;承擔新聞發布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新聞報道;承擔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指導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文物保護工作;指導直屬文化宣傳單位的業務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國家民委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二條 國家民委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由國家民委主任和聯合制定部門的主要負責同誌***同簽署命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