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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主體是哪些篇目

第壹篇《名例律》,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了刑罰制度和基本原則;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

第二篇《衛禁律》,主要是關於保護皇帝人身安全、國家主權與邊境安全

第三篇《職制律》,主要是關於國家機關官員的設置、選任、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戶婚律》,主要是關於戶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家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篇《廄庫律》,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庫藏管理,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興律》,主要是關於兵士征集、軍隊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擅自興建和征發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手中,並控制勞役征發,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篇《賊盜律》,主要是關於嚴刑鎮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

第八篇《鬥訟律》,主要是關於懲治鬥毆和維護封建的訴訟制度;

第九篇《詐偽律》,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人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篇《雜 律》,凡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第十壹篇《捕亡律》,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證封建國家兵役和徭役征發和社會安全;

第十二篇《斷獄律》,主要是關於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管理。

《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長孫無忌等對《永徽律》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進行疏證解釋,以闡明律條文義,並通過問答形式,剖析內涵,說明疑義,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頒行。《律疏》與《律》合為壹體,統稱《永徽律疏》(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明末清初始名為《唐律疏議》)。《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後《律》文無甚改動,諸帝的增損、編纂多為“令”和“格”、“式”,可謂《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議》和《唐六典》傳世,余均亡佚。此後又對500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註釋,並附在律文之後,稱作疏議。律與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稱《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又稱之為《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響力的封建法典。

《唐律疏議》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會各階級、各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以及某些政治經濟制度,是研究唐代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家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的主要工具。為以後歷代刑律的藍本。通過唐朝與周邊各國頻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議》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產生重大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訪《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系”的代表著作。

現存《唐律疏議》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圖書館藏宋刻本殘卷,北京圖書館藏宋到殘本,以及吳縣滂熹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壹年(1351)崇化余誌安勤有堂刊本等。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唐寫本《律疏》殘卷(參見彩圖插頁第49頁)。在日本也藏有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等多種古寫本、刻本。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劉俊文校點的《唐律疏議》,校點者以涵芬樓影印滂熹齋本為底本,並參校其他版本作了詳細的校勘記。此外,宋刊本不附《律疏》的《唐律》,也已經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