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在王莽接受孺子嬰(劉嬰)的禪讓後稱帝,改國號為“新”,以初始元年十二月初壹為新朝始建國元年正月初壹。王莽即“新太祖”,也稱“建興帝”或“新帝”,於公元8年臘月至公元23年十月初六在皇帝位。
即位後的王莽在這種情況下,便意圖通過改制來緩和社會矛盾,從而樹立自己的威信,鞏固自己的統治。
政治
為了表示改朝換代,革漢立新,廢劉興王,王莽根據儒家經典,將壹大批政府機構和官職改換名稱。
改革官制
如在中央官職中,更名大司農為羲和,後改為納言,改大理為作士,太常為秩宗,大鴻臚為典樂,少府為***工,水衡都尉為予虞,光祿勛為司中,太仆為太禦,衛尉為太衛,執金吾為奮武,中尉為軍正。地方官職的名稱也多有改動:太守改為大尹(或卒正、連率)、都尉改為太尉、縣令(長)改為宰。等等。此外,王莽還增加了許多新的官職,如在中央新置大司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列於九卿;置大贅官執掌輿服禦物,後又典兵,位上卿;設司恭、司從、司明、司聰、司睿等五大夫;在地方,州置牧副,部置監副,等等。王莽根據古籍,更改了秩祿之號,還按照傳說的周制大封五等諸侯***796人,附庸1511人,其中有很多人並沒有實際得到封地,每月只能領到幾千錢。
因此,貪汙受賄、榨取民脂民膏的現象在各級官吏中層出不窮。至於那些清正壹些的受封爵者則窮困潦倒,甚至靠給別人打短工來維持生活。
王莽掌權後,根據古書上記載的井田制度,於公元九年頒布了壹道著名的詔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壹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鄰裏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
這道詔令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壹是將全國土地改稱“王田”,即廢除土地私有制,實行土地國有制,私人不得買賣;壹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壹井,即九百畝;壹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過九百畝者,須將多出部分分給宗族鄰裏;原來沒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將奴婢改稱“私屬”,不得買賣。詔令還規定,如果有人敢於攻擊井田制度,煽動人破壞法令,則將其流放至邊境地區。
王田、私屬制,是王莽針對西漢以來最突出的土地和奴婢兩大社會問題提出來的解決辦法。從主觀上,王莽看到了農民失去土地是由於日益嚴重的土地兼並,而土地兼並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土地買賣。因此,規定土地國有,不準私人買賣土地,便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被拋出土地的現象。
在這壹點上,王莽比西漢歷代統治者都要高明。但是,商周時期的土地國有制,早在戰國以後即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經過秦和西漢二百余年的發展,到西漢末年,土地私有已成為封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因此,實行王田的詔令剛壹頒布,便遭到大小土地所有者的強烈反對。壹部分地主、官僚甚至舉兵反抗。漢徐亭侯劉快結黨數千人起兵;真定地主豪強也在劉都的率領下舉兵反莽。朝廷內部壹部分原來追隨王莽的人也提出異議:井田雖聖法,其廢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從。秦知順民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訖今海內未厭其敝。今欲違民心,追復千載絕跡,雖堯舜復起,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新附,誠未可施行。在朝野壹片反對聲中,王莽不得不在始建國四年(公元11年),即詔令發布後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私屬”制度:“諸名食王田,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壹切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