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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世界遺產包過那幾類

分類及標準

兩個前提:①真實性(最基本的前提)②保護管理(由相關管理機構,制定法律規章還有經費)

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和文化景觀。世界遺產具有明確的定義和供會員國提名及遺產委員會審批遵循的標準。

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壹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其標準有:

(1)代表壹種獨特的藝術成就,壹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能在壹定時期內或世界某壹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3)能為壹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壹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壹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人類歷史上壹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壹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的聯系(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他標準壹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名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規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其標準有:

(1)構成代表地球現代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少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

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Mixed Site)簡稱“混合遺產”、“復合遺產”、“雙重遺產”。按照《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只有同時部分滿足《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定義的遺產項目才能成為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

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這壹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

這樣壹來,世界遺產即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和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壹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同作品”。壹般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類型:

(1)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概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

(2)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壹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壹是殘遺物(化石)景觀,代表壹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就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地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壹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3)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征。 此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古跡遺址、自然景觀壹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產名錄》,以待采取緊急搶救措施。

文化景觀的評定采用文化遺產的標準,同時參考自然遺產的標準。為區分和規範文化景觀遺產、文化遺產、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的評選,《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對文化景觀的原則進行了規定:文化景觀“能夠說明為人類社會在其自身制約下、在自然環境提供的條件下以及在內外社會經濟文化力量的推動下發生的進化及時間的變遷。在選擇時,必須同時以其突出的普遍價值和明確的地理文化區域內具有代表性為基礎,使其能反映該區域本色的、獨特的文化內涵。”

第壹項文化景觀遺產誕生於1992年,即英國的湖區國家公園。此後,陸續評選出了壹些文化景觀遺產,但往往被列入了“世界文化遺產”的名單中。

其他形式的世界遺產

1.線性遺產

線性遺產:是指在擁有特殊文化資源集合的線形或帶狀區域內的物質和非物質的文化遺產族群,運河、道路以及鐵路線等都是重要表現形式。

(1).世界線性遺產:

①.塞默林鐵路(奧地利)

②.大吉嶺喜馬拉雅鐵路(印度)

(2)中國的線性遺產:

①.京杭大運河

②.絲綢之路

③.徽商興起路線

④.長征

2.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

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遺產,是相對於有形遺產,即可傳承的物質遺產而言的概念。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

2003年10月通過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應涵蓋五個方面的項目: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公約》並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中的非物質性的涵義,是與滿足人們物質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質生產相對而言的,是指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需求為目的的精神生產這層涵義上的非物質性。所謂非物質性,並不是與物質絕緣,而是指其偏重於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目前,我國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需先入國家級名錄。

3.世界記憶遺產

世界記憶遺產(Memory of the World)又稱世界記憶工程或世界檔案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92年啟動的壹個文獻保護項目,其目的是對世界範圍內正在逐漸老化、損毀、消失的文獻記錄,通過國際合作與使用最佳技術手段進行搶救,從而使人類的記憶更加完整。世界記憶遺產是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延伸,世界文化遺產關註的是具有歷史、美術、考古、科學或人類學研究價值的建築物或遺址,而世界記憶遺產關註的則是文獻遺產。

目前,我國入選《世界記憶遺產名錄》的有納西東巴古籍文獻等4項。

《世界記憶遺產名錄》收錄具有世界意義的文獻遺產,是世界遺產項目的延伸。

4.世界農業遺產

從2002年起,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全球環境基金開始啟動設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項目。按照糧農組織的解釋,世界農業遺產屬於世界文化遺產的壹部分,在概念上等同於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農業遺產保護項目將對全球重要的受到威脅的傳統農業文化與技術遺產進行保護。世界農業文化遺產不僅是傑出的景觀,對於保存具有全球重要意義的農業生物多樣性、維持可恢復生態系統和傳承高價值傳統知識和文化活動也具有重要作用。

關於世界農業遺產的詳細情況請參見 → [GIAHS 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 的相關內容。

5. 世界濕地遺產

國際濕地是世界遺產的壹部分,2009年,濕地國際聯盟組織正式開展了對國際濕地納入世界遺產保護戰略的範疇,目前已經在中國計劃開展濕地世界遺產評估的項目有青海湖、洞庭湖、瀘沽湖等濕地。

編輯本段

評定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壹、第二條規定。遺產項目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序。

每年舉行壹次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托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考察,主要由該委員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保護聯盟(IUCN)組織專家進行。前者總部設在巴黎,成立於1965年,是國際上唯壹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運用與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名個人會員;後者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於1948年,原名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宗旨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久利用,成員包括分布在120個國家的富方機構、民間團體、科研和保護機構。兩者受世界遺產委員會委托,分別對提名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進行考察並提交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