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飛機禁帶物品:槍支(含各種仿真玩具槍、槍型打火機膠其它各種類型的帶有攻擊型的武器)彈藥、軍械、警械、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危險溶液及國家規定的其它禁運物品。 ?
2、發膠、衣領凈、摩絲、發亮劑、殺蟲劑、空氣清新劑分別限帶1瓶(350毫升),香水限帶500毫升,這幾種限帶的生活用品累計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包裝完好的白酒限帶2公斤,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5小盒。 ?
3、自2001年10月1日起,搭乘民航班機的旅客不得攜帶任何刀具。手術刀、屠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以及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可作為行李托運。過去,民航部門允許旅客可以隨身攜帶生活用刀刃長不超過6厘米,自2001年10月1日起,民航部門允許旅客可以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刀刃長不超過4厘米,水果刀、剪刀、女士的修眉刀、男士的剃須刀片等生活用刀,以及裝飾用佩刀都必需放在托運行李中,或者交機場安檢部門暫存。 ?
4、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壹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體積在20cm×40m×55m以內。
擴展資料:
? 海關對壹般出入境的規定:旅客攜帶國家貨幣出入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為6000元。攜帶上述限額內的人民幣出入境,在實行“紅綠通道”制度的海關現場,可選擇“綠色通道”通關;超出限額的,應選擇“紅色通道”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海關予以退運,不按規定申報的,另予以處罰。
依據規定,不得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不得擅自運輸國家貨幣出入境。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客攜帶文物出境,必須向海關申報。對旅客購自有權經營文物的商店(文物商店或友誼商店)的文物,海關憑“文物古籍外銷統壹發貨票”和中國文物管理部門鈐蓋的鑒定標誌查驗放行。
旅客在中國國內通過其他途徑得到的文物,如家傳舊存文物和親友贈送的文物,凡需要攜帶出境,必須事先報經中國文物管理部門鑒定。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等八個口岸設有鑒定機構。經過鑒定準許出口的,由文物管理部門開具出口許可證明。文物出境時,海關憑文物管理部門的出口許可證明放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