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元朝的前身為大蒙古國,1206年成吉思汗鐵木真建國時領有大漠南北與林木中地區(即尼布楚地區),經由歷代蒙古諸汗的經營及三次西征後,疆域東起日本海、東海,西抵黑海、地中海地區,北跨西伯利亞,南臨波斯灣,建立起橫跨亞歐大陸的超級大國。
藩屬
元朝的藩屬國有高麗、緬甸、安南、占城及四大汗國。其中有兩個直屬的藩屬國,即高麗王朝與緬甸蒲甘王朝,分置特別行政區征東行省與緬中行省。西北方面,1268年窩闊臺汗國的海都意圖奪回汗位而聯合欽察汗國與察合臺汗國反元,史稱海都之亂。
擴展資料:
元朝的政治:
1、行省制度
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機構,並為壹級政區名稱。簡稱行省,或只稱省。元置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也稱都省;因大元幅員遼闊,除腹裏地區直隸於中書省、西藏地區由宣政院管轄外,又於諸路重要都會設立十個行中書省,以分管各地區。
2、行政建置
蒙古人建立的元帝國在消滅南宋前,忽必烈為了方便管治中土,就已在中土開始行漢法,將中國的大都作為首都,建立了壹套以傳統中央集權作藍本的政治體制,例如設立了中書省和司農司等壹系列專司機構,使用漢人的統治機構來統治人民,並在朝中任用了大批儒臣,包括劉秉忠、姚樞、許衡等。
3、法律制度
元代始終沒有頒布完備的法典。至元八年(1271年)以前,中原漢地斷理獄訟,基本上參用金泰和律定罪,再按壹定的折代關系量刑。至元八年十壹月,在建“大元”國號同時,下令禁用泰和律。以後曾數次修律,都沒有完成。
4、等級制度
在封建制度裏,貴族處於最高統治地位,當蒙古人侵占其他國家建立政權後,就出現了包括蒙古貴族在內的多個民族貴族並立的情況,這產生了帝國該由誰統治的問題。元朝為維護蒙古貴族的專制統治權,采用“民分四等”的政策,把中國人分為四等:壹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漢人,四等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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