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請人到縣(市、區)民宗委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公民變更民族成份審批表》,也可以通過各級民委、公安部門網站下載,填好壹式四份與必須提供的相關材料壹式四份,經單位人事部門或村委會(居委會)和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送交縣(市、區)民宗委初審。
2、縣(市、區)民委負責對申請人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後作出初審意見,加蓋公章,並報送市民宗委審核。
3、市民宗委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轉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須逐級呈報地級市公安戶政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審批材料由派出所納入戶籍檔案管理。未經市民宗委審核同意和市公安戶政部門審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手續。